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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岂能擅加“禁孕”霸王条款

  2007/7/9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济南市某公司在与女职工所签订的合同中,加进了“怀孕后自动解除合同”的条款。女职工张某怀孕后,公司先是停发了她的工资,后又解除了劳动合同。张某不服,申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裁决,公司所加“禁孕” 霸王条款违法。

  张某 2005 年3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公司加进了“怀孕后自动解除合同”的条款。同年10月,张某结婚怀孕,公司得知后随即停发了她的工资。张某产假期满回公司上班时,又被告知她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已被解除。张某多次找公司交涉无效,遂于日前将公司告上了劳动争议仲裁庭。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女职工怀孕便解除合同的条款,违反了《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应视为无效条款。按照《劳动法》第 29 条、第51条和62条的有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和福利按规定发放(参加社保的由社保部门支付生育保险)。被诉方因申诉人怀孕生产,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停发其工资,这些做法属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纠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诉方补发申诉人被扣工资,收回解除申诉人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重新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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