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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改革新规:农民补偿要能购买合理水平房屋

  2010/7/14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为改善失地农民的境况,国土资源部要求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同时,要求确保前者能够真正拿到这笔资金,而不是被层层截留。

  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同时,《通知》还要求: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

  确保农民能拿到补偿费

  近几年来,中央政府已数次发出提高补偿标准的信号,但具体落实仍有待完善。

  国土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表示,目前,全国大多数省份都公布实施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但是在具体用地项目上还没有完全执行到位。

  依照我国此前征地补偿办法,对失地农民的补偿费用是以具体地块的平均亩产值倍数来计算,最高为30倍。但因农地产值相对不高,导致补偿费用偏低。

  此外,由于农地征收之后即转为国有用地,可进行商业性开发,但失地农民难以分享由此衍生出的丰厚的增值收益,也时常心存不满。

  据中国城郊经济研究会调查,由于土地长期计划征用,土地用途转变增值的收益分配中,政府得60%至70%,村级集体组织得5%至30%,农民只得到5%至10%。

  而这看似并不多的补偿费用,竟然也时常无法直接交付失地农民手中。

  一位国土部高层近日在一次内部座谈会上直言,当相关部门把征地费用给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后,看起来征地费落实了,补偿也到位了,但农村集体组织内部如何分配,这个问题至今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而此次《通知》要求,征地补偿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且征地补偿费直接给到农民个人。

  首提征地房屋拆迁补偿

  自1999年来,国土部已经出了十余份文件以完善征地制度,但此次《通知》第一次提出了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问题。

  上述耕保司负责人认为,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中房屋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但近年来城镇化速度加快,征地拆迁量越来越大,而随着房屋价值的凸显,征地中的拆迁房屋作为附着物补偿,很难满足被拆迁农户的需要。

  为此,国土部在去年年底曾会同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政策意见,而这些意见终被反映到了《通知》之中。

  按照这份最新的文件,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按照被征地的区位,这类补偿主要分为两类: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一般而言,上述地区房屋重建成本并不高。但如果在城乡接合部和城中村,由于周边商品房价格高企,如果政府不提供更多的补偿,单凭征地补偿费失地农民难以解决居住问题。

  《通知》要求,这种情形下,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政府将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2009年,北京著名的城中村——大望京村腾退补偿行动中,由于在制度上采取了类似安排,才得以仅仅用了53天就实现全部拆迁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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