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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工会主动行使调查权助农民工维权

  2007/8/21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要不是你们进行的深入调查,主动帮助维权,恐怕我的官司无望胜诉!”8月8日,德阳市旌阳区东河镇宝珠村农民工谢千芝因自己的工伤赔偿案得以圆满解决,专门制作了一面锦旗送给四川德阳市总工会,表达感激之情。
  谢千芝从2006年3月起在陕西省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德阳市钟鼓楼工程做模板工,工程为赶进度,经常加班。2006年5月5日晚11时,谢千芝加班后与同事骑摩托车回家,当骑到市文化娱乐城大门附近时,一辆小汽车将谢千芝刮翻在地后扬长而去。同事们拨打急救电话将谢千芝送往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生诊断为:锥体骨折,肋骨骨折,肩胛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谢千芝住院后,建筑公司为其缴纳了医疗费,并安排了护理人员。2006年8月7日,谢千芝出院,建筑公司表示不再处理误工、残疾等问题,而此时谢千芝腰部疼痛不已,已经落下残疾。多次与建筑公司项目部交涉无果后,谢千芝找到了德阳市总工会求助。
  接到投诉后,德阳市总立即安排常年法律顾问和保障维权部共同为谢千芝维权。工作人员初步了解情况后发现:事故发生后,谢千芝的家人向交警报了案,交警也出具了《交通事故事后报案受理告知书》,但肇事汽车无法找到。也就是说,如何证明是发生在下班途中的工伤存在很大难度。根据《工会法》第二十五条“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予配合”的规定,德阳市总决定依法行使调查权,维护谢千芝的权益。
  接下来的调查取证屡遇挫折。当时送谢千芝到医院的工友都已离开工地,好不容易找到的两名证人已经没有了事发时与建筑公司有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医院提供的缴费单上显示谢千芝的名字,但没有所在单位探望和缴费人员的记录;工作人员两次到工地取证,对方均称项目经理不在。
  但工作人员却没有放弃。他们第三次找到了工地,项目经理终于如实介绍了当天加班、车祸的情况,并在调查笔录上签了字。在获取了一系列证据材料后,德阳市总出具了《关于谢千芝工伤案调查取证情况的说明》,并向德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2006年12月21日,德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谢千芝为工伤。之后,德阳市总又代谢千芝向德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了伤残程度鉴定。2007年1月10日,鉴定机构作出了八级伤残的鉴定结论。
  然而,《工伤认定决定书》还有两天便生效时,陕西省某建筑公司以四川分公司名义向德阳市政府提出了对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他们认为:谢千芝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
  德阳市总代理谢千芝参加了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德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了德阳市总工会委派人员对4名工友的调查笔录和《关于谢千芝工伤案调查取证情况的说明》等证据,并指出:用人单位“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说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谢千芝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经审查,复议机关在2007年4月4日作出了维持工伤认定的决定。之后,用人单位没有继续提起行政诉讼。经计算,谢千芝的八级伤残赔偿额应为6万元左右,德阳市总遂于4月23日向德阳市旌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工伤赔付的劳动仲裁申请。经仲裁员调解,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了谢千芝工伤赔偿金5.5万元。至此,这起农民工工伤赔偿案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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