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总办公厅:积极推动《工会法》司法解释贯彻实施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日前发出了《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要求各级工会组织认真学习,积极推动《工会法》司法解释的贯彻实施。
《通知》指出,《工会法》司法解释的正式公布施行,为进一步推动《工会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工会更好地依法履行基本职责,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该司法解释重点对工会组织具有独立民事主体地位,专职工会干部劳动合同延长期限的认定,拨缴工会经费支付令申请的程序以及人民法院的受理、管辖与执行,工会工作人员和职工被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和赔偿标准以及诉讼时效期间等一系列重要问题,从法律适用和司法程序上作出了规定。
《通知》要求,各级工会组织应当认真学习,积极推动《工会法》司法解释的贯彻实施。当前应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高度重视《工会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学习与宣传。要将司法解释的学习宣传与《工会法》的宣传贯彻有机结合起来,将其纳入“四五”普法和《工会法》的整体宣传规划之中,使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事业单位进一步加深对《工会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认识和理解,为工会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第二,进一步推进工会工作法律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目前,已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了对地方实施《工会法》办法的修改工作。还没有制定或修改实施《工会法》办法的地方工会,要注意结合《工会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推动并参与本地这方面办法的修改或制定工作。
第三,坚决依法纠正违反《工会法》的行为。各级工会组织要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抓住《工会法》司法解释公布实施的有利时机,解决《工会法》贯彻过程中的一些难点问题,及时纠正违反《工会法》的行为,维护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第四,不断提高工会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工会法》及其司法解释,要针对维权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工会组织维权机制的建设,在实践中不断提高工会干部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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