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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收据,工会经费要纳税

  2008/4/11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近日,某大型企业因未按规定列支工会经费,被广州市地税局要求调增计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6.6万元。

  据了解,广州市地税局在年度汇算清缴过程中,发现该企业按照2003年工资总额的2%提取工会经费20万元,但未按规定附有《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作出上述的处理。

  广州市地税局介绍,企业应该按照《工会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可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资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广州市地税局提醒各企业,企业工会经费支出的大小直接影响到企业当期损益,进而影响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工会经费支出应使用合法票据,否则不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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