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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六一”起代收工会费

  2008/5/26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本报讯(记者 苏桂除 特约记者 乐冰)海南省海口地方税务局、海口市 总工会日前联合发出《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08年6月1日起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
  
             代收范围
  已建立工会组织和自开办或设立之日起半年内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均纳入代收范围(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垂直管理经费的铁路、金融、民航工会、由财政划拨工会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省总工会直管的产业系统工会和基层工会除外)。
 
             缴费标准
  缴费单位已建立工会组织的,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工会经费的50%缴纳工会经费。缴费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筹备金。

  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组成:全部职工是指在缴费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工资总额是指缴费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会经费不得按“计税工资总额”计提。
 
             代收流程
  缴费单位每月10日前在向所属主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申报纳税的同时一并在“综合纳税申报表”中申报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2008年4、5月两个月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在6月10日前申报。

  缴费单位已纳入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的,由其开户银行在扣缴税款的同时一并扣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未纳入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的缴费单位凭办税服务大厅打印的缴款书在每月的15日前到银行缴交。

  应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双定户”由海口市总工会核定其工资总额、应缴费额,下发核定通知书。
  “税银一体化系统”每月10日前根据市总工会的核定信息在批量申报税款时一并批量申报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
       “税银一体化系统”在扣缴税款的同时一并扣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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