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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工资集体协商 中国工会成绩斐然

  2007/5/28 源自:中华全国总工会 【字体: 字体颜色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1994年7月5日,我国颁布了《劳动法》。《劳动法》的颁布标志着集体合同制度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中华全国总工会抓住贯彻实施《劳动法》的契机,突出履行维护职责,将集体合同工作作为工会工作的“牛鼻子”,举全会之力着力推进,以此带动工会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

  《劳动法》明确规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为更好地贯彻《劳动法》,全总在1995年成立了集体合同工作办公室。

  1998年4月1日,全总下发了《工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2000年11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这些文件的陆续下发,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有了政策依据。

  2001年11月全总成立集体合同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并把工作的重点放在非公有制企业、改制的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了很大发展。200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新的《集体合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劳动报酬方面集体协商的内容。2005年2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开创了三方联合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新局面。

  近两年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对建立和完善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广大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制度机制高度重视,多次就一些地方和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有益经验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认真总结、宣传、推广,以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全面发展。并多次在重要工作会议上强调大力推行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维护职工参与工资分配的权利,促进职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增长。全总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孙春兰也强调,各级工会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为突破口,进一步建立健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推动建立和完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制度,提高建制率、增强实效性。力争5年内,所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平等协商制度。

  2006年3月全总下发了《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意见》,明确将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作为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一项重要标准。

  随着企业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有了较大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把劳动报酬作为专项协商内容进行协商,并签订工资协议。

  2007年5月15日,全总发布的《2006年中国工会维护职工权益蓝皮书》显示,截至2006年9月,全国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30.5万份,比上年增长21.1%;覆盖企业52.6万个,比上年增长27.1%;覆盖职工3714.6万人,比上年增长5.2%。(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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