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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加不合理条款

  2009/5/12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在山东银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济南市社会福利院的相关负责人拿回了福群和福军红去年和厂家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附加的3条手写条款对女孩讨回公道极为不利。

  由于当时是两位女孩单独与原山东省银宝集团济南票证厂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且双方的合同都由厂方保存,所以对于合同中的具体内容,其他人并不清楚。今天下午,在济南市社会福利院,记者见到了这份刚刚拿回来的合同,合同的有效期为2004年2月19日至2005年2月15日,是一份格式合同。对于工资的给付,合同中明确约定:“甲方以法定货币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乙方工资。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支付乙方正常工资;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每月免费提供食宿。”但出人意料的是,合同中还有3条手写的附加条款,同样涉及到工资问题:“如因甲方由不可抗力原因或货源不足等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乙方不能正常工作,不发放工资;在此期间甲方免费提供食宿;合同期内为乙方交纳养老保险金;……新工人入厂前三个月为学徒期,学徒期间发放月工资,学徒期满能够计件的工种按计件工资算,无法计件的工种按月工资计算。”

  济南市槐荫区一家企业的负责人何经理赶往福利院,表示愿为福群和福军红提供合适的工作职位。在看了这份劳动合同之后,何经理认为合同中存在着多条不合理条款,而且合同本身有不少矛盾之处:合同中约定工资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两名女孩实际得到的月工资远低于济南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像去年9月份只有20元。而且,合同附加条款中约定学徒工期间须发放月工资,厂方最初承诺月工资为450元,实际上也没有做到。

  当初,两名女孩缺少相关经验和维权意识,草率地与厂家签订了这份合同,济南市社会福利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将采取法律手段为两名女孩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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