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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23号)

  2009/5/12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劳动http://www.1635.cn/?w=经济',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经济部《关于发http://www.1635.cn/?w=经济',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经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5]223号)
第4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http://www.1635.cn/?w=经济',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经济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http://www.1635.cn/?w=经济',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5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http://www.1635.cn/?w=经济',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支付用人
单位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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