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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对经济补偿制度五个具体规定

  2009/5/12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2008年9月19日(星期五)15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方面情况,并答记者问。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刚才您在介绍的时候也提到社会上对劳动合同法有一些误解,其中之一是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的关系,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在新的实施条例里关于经济补偿制度方面有没有具体的规定?为什么会做这些规定?谢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郜风涛]你提出的这个问题在我们起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时,是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实施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在坚持劳动合同法原则基础上,对经济补偿制度主要做了五个方面的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了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二是明确了经济补偿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关系;三是明确了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四是明确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要支付经济补偿;五是明确将劳务派遣纳入了经济补偿制度。这些规定都与职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希望在执行中把它落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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