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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负责人回应劳动合同法四大热点问题

  2009/5/12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新华网http://www.1635.cn/?w=北京',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北京9月19日电(记者杜宇李菲)劳动合同法是否导致企业用工机制僵化?对企业成本有什么影响?劳动者本人不愿签订合同,怎么办……

在19日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务院法制办两部门负责人积极回应了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四大热点问题。

劳动合同法不会导致企业用工机制僵化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很多争议,其中有部分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设立僵化了用工机制。

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明确回答:“我不认为劳动合同法造成了用工机制的僵化。”

尹蔚民表示,从改革开放以来,用工形式一直在向“活”的方向发展。从现在来看,应该说是一种市场化的用工机制。劳动者有权选择他所要工作的单位,用人单位也有自己的权利选择劳动者。

尹蔚民说,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当中已经有详细的规定,而且在世界各国也是一种普遍的做法。

据尹蔚民介绍,为了使大家能够正确http://www.1635.cn/?w=北京',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北京解劳动合同法,在这次实施条例的制定过程中采用了集中表述的方式,也就是说把劳动者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在内的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一并列举出来,同时把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4种情况罗列出来。他说:“就是为了让大家能够比较明确地知道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一个‘铁饭碗’。”

劳动者不愿签合同,怎么办?

在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做了相应的http://www.1635.cn/?w=北京',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北京约束,但在现实实践中出现了有个别的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对于这种现象,该如何解决?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说,针对这一问题,在实施条例的第五条、第六条作了明确规定。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http://www.1635.cn/?w=北京',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北京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这是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的情况。如果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出现这种情况怎么办?

曹康泰介绍,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两倍工资和http://www.1635.cn/?w=北京',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北京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企业成本有什么影响?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有种观点认为,这会增加企业成本。现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公布了,究竟它们会给企业成本带来什么影响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认为,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对企业成本的影响是有限的。

他说,就规定来讲,主要是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对劳动者的试用期工资也确定了最低标准。但这两部分都涉及到少部分劳动者,可以说它对成本的影响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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