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正式出台,这是针对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条例》有38条,就《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有关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和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就《条例》的相关规定,记者采访了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负责人,对新规定进行了一一详尽分析。
劳务派遣
被列入经济补偿范围
“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条例再次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除此以外,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条例》还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这意味着被派遣劳动者同样有权享受加班费、绩效奖金,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单位连续用工的要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如果用工单位不履行这些义务,按规定用工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签合同
单位无需经济补偿
针对现实中个别存在的一些劳动者在自用工之日起一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却不愿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情况,《条例》也出台了新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不过,仍然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如果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时,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两倍工资和经济补偿。
解约赔偿
可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对经济补偿与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大众普遍存在疑问:一些人认为,为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支付了相当于经济补偿两倍的赔偿金后,还应当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已经支付赔偿金的,不应再支付经济补偿。
最新出台的《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明确了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的问题。
不建名册
单位最高罚2万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条例》进一步细化了职工名册的内容,规定应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4种情形
劳务派遣
被列入经济补偿范围
“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条例再次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除此以外,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条例》还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这意味着被派遣劳动者同样有权享受加班费、绩效奖金,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单位连续用工的要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如果用工单位不履行这些义务,按规定用工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签合同
单位无需经济补偿
针对现实中个别存在的一些劳动者在自用工之日起一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却不愿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情况,《条例》也出台了新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不过,仍然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如果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时,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两倍工资和经济补偿。
解约赔偿
可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对经济补偿与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大众普遍存在疑问:一些人认为,为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支付了相当于经济补偿两倍的赔偿金后,还应当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已经支付赔偿金的,不应再支付经济补偿。
最新出台的《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明确了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的问题。
不建名册
单位最高罚2万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条例》进一步细化了职工名册的内容,规定应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4种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