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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最完善一稿劳动纠纷井喷不会再出现

  2009/5/12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正式出台,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终于有了实施细则。著名劳动法专家董保华律师昨天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正式实施的《条例》是几篇修改稿中最完善的一稿。

  《条例》更为理性

  劳动合同法公布后,认为用人单位受到太多限制,不利企业发展的意见颇多,而这次正式公布实施条例后,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执行副总干事陆敬波律师认为,此次公布的《条例》更为理性,对用人单位的约束有明显松动。

  董保华律师认为,《条例》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取消了条例草案当中有关劳务派遣的三条条款。《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同一被派遣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两年的,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意在于限制用人单位长期使用劳务派遣方式,避免其将长期合同短期化。在正式公布的版本中,这个条款被删除了。这是政府对企业用工放松管制的利好消息,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企业用工的灵活性,而用工灵活性是企业的生命线。

  此外,劳动合同法在实务操作中许多不明确问题也在条例中得到充分的解释和解决。例如,明确规定了事实劳动关系如何终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经济赔偿金和补偿金的区别等。

  争议部分被回避

  正式出台的《条例》共有38条,比草案少了7条条款。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正式《条例》中删除了一些受到各方强烈争议,至今未有定论的款项。陆敬波律师认为,“稳”成为《条例》的一大特点,为避免立法之后再行修改的被动局面,立法部门采取了搁置态度。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的周开畅律师对此表示乐观,他认为,争议部分的留白可以留待司法实践和地方司法部门来解决,这将是一种较合理的处理方式。各地劳动关系的发展水平不同,难以用一刀切、大一统的方式处理。例如,上海和其他地区相比,有许多新型的劳动关系,在国家法律的基础上,针对当地情况加以细化补充,会是一种更为人性化的处理方式。

  仍有空白等待补充

  陆敬波律师认为,《条例》中仍有未涉及的空白点,留待今后加以修正补充。

  例如,退休返聘人员、外籍务工人员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提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要走民主程序,那么程序合法的标准是什么?程序如有缺陷,会有什么法律后果?这些问题在《条例》中都没有提及,有待日后的补充。

  针对《劳动合同法》出台后相关劳动争议井喷的现象,陆律师认为,《条例》的出台解释清楚了一些原来不明确的地方,有利于劳动纠纷的减少,这类的井喷不会再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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