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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倒闭搬迁岂能怪罪《劳动合同法》?

  2009/5/12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劳动合同法》的正式实施,对于正在积极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社会转型的东莞来讲,既是一种机遇,也是一种挑战。记者19日随全国政协委员“《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视察团在东莞市视察时获悉,企业倒闭搬迁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无关。

  东莞市2465平方公里的辖区内,集聚了众多的工商企业和数量庞大的劳动者。2007年,全市32个镇街共有外资企业1.5万多家,私营企业和个体户44.7万户。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东莞的工商企业“几家欢喜几家愁”。从视察团召开的工会主席座谈会上得知,东莞市的大型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技术高端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普遍持认可、支持态度,中小民营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

  据介绍,东莞的经济结构以加工贸易为主,存在很多规模小、较低端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经营模式和技术相对落后,利润率也比较低。一些中小民营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由于部分前期用工不规范情况比较突出,劳资矛盾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集中爆发。劳动者依照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为历史性欠账“买单”,要求企业补发以前的加班费、支付经济补偿金、参加社会保险或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争议大幅上升。由于国家加工贸易政策调整、原材料成本上涨、人民币升值、能源和劳动力短缺、美国次贷危机等因素产生的叠加效应,这些企业的成本上升,利润压缩,部分企业经营面临困难甚至倒闭、搬迁。部分企业主把这种状况出现的原因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混为一起,感到压力很大,承受不了。

  “个别企业主把企业利润减少的责任推给《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这是某些雇主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副主任韩方明委员反问道:“一些企业经营者在抱怨社会给企业的责任压力太大,批评工人素质低下、不讲卫生、不爱惜公共财物等的同时,有没有想过:企业有没有主动承担起对社会、对雇员应尽的责任?有没有给予员工基本权益充分的尊重和包容呢?”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只是促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可以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企业成本的影响是有限的。”视察团副团长、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委员指出,企业的生生死死有其自然规律,只有主动调整,建立健全科学公平公开的管理制度,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改变以往通过不断雇用新员工来降低用工成本的做法,注重员工在企业内部的培养和成长,才能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做到基业常青,立于不败之地。

  东莞市副市长李小梅表示,从最近至年底,将在东莞市全市范围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用工违法案件高发的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确保《劳动合同法》的有效贯彻落实,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蒋志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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