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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渐趋劳资中立,成效有待观察

  2009/5/12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经济观察报记者王毕强经过15个月的等待,38条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下简称《实施条例》)9月18日由国务院公布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和终止,以及劳务派遣等此前争议颇多的部分,做出了详细规定。
本报获悉,《实施条例》由于受到近期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使得其没有像其母法《劳动合同法》那样,采取向劳动者倾斜的立场,变得更为中立。而《实施条例》能否改善某些地区《劳动合同法》糟糕的实施情况,其成效也有待观察。

趋于劳资中立

“从程序上,立法机关充分考虑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和主张。具体条款在努力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教研室主任王向前认为。

在此之前的《实施条例》草稿中,对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终止条件,曾存在效果几乎等同于一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相当于获得了终身合同的条款。这也是《劳动合同法》制定实施以来,争议最大、悬念最大的焦点问题。

而在此次公布的《实施条例》正式版本当中,已经没有了这方面的规定。只列举了企业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4条规定,这些规定显然和此前的一旦签订劳动合同就相当于获得了终身合同,不可同日而语。

据悉,对于《实施条例》中出现的这一重大变化,和今年宏观经济形势趋紧,尤其是一些沿海出口加工企业出现倒闭的现象有关。一些企业和学者呼吁立法部门在制定《实施条例》时,能够考虑到企业的实际困难。

王向前表示,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立法机关不愿意把步子迈得太大,最终公布的条款也比较保守。

此外,王向前介绍,还有很多关键性问题没有在《实施条例》中得到明确。比如: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劳资共决”问题,以及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的定义等问题。这些都要留待以后,由有关部门另行出台规定进行规范。

《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不理想

一家名为“深圳市打工者职业安全健康中心”的组织完成的一份调查问卷显示,当地《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并不理想。很多工人不但没有从这部法律的实施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反而是在这场劳资博弈中吃了暗亏。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深圳有79.2的受访工人明确表示,对所在工厂不满意,其中认为工资过低的占39.1,工厂不给加班费的占32.7。有66.1的受访工人指出,工厂借故裁员时,没有支付补偿金。

企业还以各种方式转嫁成本,很多企业在依法降低工时的同时,却同步提高工人的工作强度和劳动定额。

有23.8的企业选择降低薪金待遇,有22.2的企业增加了伙食费和住宿费,有22.3的企业任意增加罚款项目,比如:有的企业规定迟到一分钟罚款50元,没带厂牌罚款30元等。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应该和全体员工或工会进行协商。但调查显示,有52.8的工人反映,企业的规章制度没有和工人进行协商。有57.2的受访工人不同意企业的规章制度。其中,尤以罚款太重、强制加班、限制上厕所的时间、永远压一个月的工资等,成为受访工人最反对的规定。

制定《劳动合同法》的一项重要目的,就是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但从调研的结果来看,这个问题并没有随着法律的实施而得到明显的改观。有57.3的受访工人与企业签订的是一年或一年期以下的劳动合同;两至三年期的占33.5。仅有1.3的工人签订了四至五年的合同。

深圳市的城镇平均工资为每月2926元,最低工资线为每月750元。然而,在这次调查发现,绝大多数受访工人的月平均工资,都没有达到深圳市的平均水平,更有相当一部分受访工人的收入,还没有达到深圳市的最低工资线。月收入在1200元以下的受访者占到了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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