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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规为何敢公然“欺侮”法律?

  2009/5/12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据9月21日《广州日报》报道,站姿不标准会被认定为工作散漫,可能被罚掉一个月工资;旷工一天最高罚1000元。而该企业员工工资只有每月1200元……日前,佛山某知名企业的21名保安因为没有在新出台的管理制度上签字,全体被该企业辞退。对此,有评论道:“旷工一天罚一千”是藐视法律;还有评论道:厂规为何敢公然“欺侮”法规。并认为只要政府劳动监察部门提前介入审查企业的“苛政”,或加大藐视的成本,或什么要想方设法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用制度来保障劳动者敢和违规的企业主“叫板”...不一而足。

  然而,这些看似很有道理的办法,真的能让藐视\公然“欺侮”法律的行为消遁吗?

  首先这个“某”不就是在护着企业吗?而上周末,从我国北疆的鹤岗,到中原的登封,再到南疆的深圳,相继发生了三起灾难,数百条鲜活的生命消失了...而造成这一起起孤儿寡母\黑发人送白发人的人间惨剧,难道不是公然的藐视\“欺侮”法律所酿成的吗?而问题的关键是否在于,他们为什么敢于公然的藐视\“欺侮”法律呢?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不遵守这个规定,《劳动合同法》却没有具体的惩戒规定。

  18日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一章,由5条缩减为了3条,对劳务派遣岗位的限制性规定几乎全部取消。“14种情形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这样的条款对谁有利呢?

  就拿“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来说,“不能胜任”是否太宽泛了呢?比如,很多工种都存在一个劳动强度问题,这样一来,年龄就成为了一种自然而无法抗拒的“胜任”问题。如此一来,“胜任”是否会成为本就处于强势地位者手中的“面团”呢?06年发生在山东青岛市的“怀孕了,公司调我去扫厕所!”我们是否已忘记?9月15日《广州日报》报道的“90的劳动者倾向秋后算账,而在秋后算账时最多的便是加班费。”又在说明着怎样的现实问题呢?

  近期,有关云南540多名官员聚集滇池反思“孟连事件”的新闻报道再次吸引了舆论的目光,《苏共亡党十年祭》、《党的领导人论群众路线》,郭沫若的《甲申三百年祭》、司马迁的《陈涉世家》、贾谊的《过秦论》,“失人心者失天下”、“政权在手,未必人心在握”\“为人民服务”异化成“为老板服务”等成为了舆论瞩目的关键词语;而参加研讨班的一位市级官员深有感触地:“苏共失去人民的信任和支持,瞬间垮台,教训就是脱离群众。”会引发更多的引为镜鉴之鸣吗?

  据9月21日《长江商报》报道:“遭遇农民工讨薪跳楼的突发事件,劳动保障部门需在45分钟内到达现场,对其进行劝阻。…以应对在2009年春节前可能发生的讨薪突发事件。…同时根据突发事件所涉行业情况通知同级公安、建设、工商等部门及时到场,共同进行劝阻、疏散,避免因处置不力出现重大恶性事件。”此是否有些本末倒置呢?引发讨薪的根源不除,所谓的“突发事件”能制住吗?或许,不止是云南的干部们应当反思“孟连事件”吧。据9月20日《人民日报》报道,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当前,党的执政能力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不完全符合,一些党员、干部的思想观念、能力素质与党的先进性要求还不完全适应、不完全符合,一些基层党组织的管理手段和创新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任务还不完全适应、不完全符合,一些地方的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今年以来,一些地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从这些事件中反映出,一些干部缺乏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作风飘浮、管理松弛、工作不扎实,有的甚至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关系群众生命安全这样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我们对这些事件及其后果的严重性必须充分估计,对其中的惨痛教训必须牢牢记取。”

  所以,厂规为何敢于公然藐视\“欺侮”法律的答案不就在胡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中吗?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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