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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做“双重罚款”

  2009/5/12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本报讯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只要支付经济赔偿金而无须再另行给予经济补偿金。昨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司长邱小平、法规司副司长芮立新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行了梳理。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这个经济补偿金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按照上述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此,很多人有所疑问:对于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除了支付赔偿金之外,还要不要再进行经济补偿。昨日,芮立新表示,此种情况下不需“双重罚款”,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经过折算后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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