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全国创争活动指导协调小组 中华职工学习网首页 情景站 联系电话:010-68232149
 位置: 中华职工学习网 >> 信息中心 >> 政策法规 >> 正文

准妈妈劳动权益特护三期女职工合同到期须顺延

  2009/5/12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三期”女职工合同期满不得解约签合同企业不得设生育“门槛”

  “准妈妈”劳动权益有“特护”

  随着“80后”一代成家立业,许多“独生女”即将成为妈妈,这股“生育潮”从去年开始到今年下半年达到高峰。据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统计显示:近一时期“准妈妈”们关于劳动权利保护方面的咨询非常集中。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法律规定,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的女职工劳动权利受到特殊保护,单位不可以擅自处分其权利义务。 “三期”女职工合同到期须顺延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合同期限即将届满、但处于“三期”的女职工,一般情形下不可以按照合同期限终止劳动合同,但也不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终止的期限自动顺延到“三期”结束即可。

  如果用人单位非要终止劳动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以下情况: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否则,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将被仲裁为无效。

  合同不得限制妇女结婚生育

  针对女职工“三期”的劳动权利保护问题,今年实施的《就业促进法》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劳动保障部表示,结婚生育是妇女的基本权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变相剥夺妇女的基本权益。

  据了解,为进一步消除因结婚生育原因产生的就业性别歧视,《就业促进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劳动保障部门也将采取三方面措施保障妇女就业权益:一是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用工行为;二是不断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三是加强宣传力度,努力创造女职工享受平等权益的社会氛围。记者侯砚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