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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不能试用 报酬结算不得超过15日

  2009/5/12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读者廖先生咨询:我是市内一个用人单位的小时工,单位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只是有个口头约定,我的工作时间也比较长了,总担心出现什么问题没法维护权益,我想问问,《劳动合同法》里对小时工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看法:廖先生的用工形式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六十八条至七十二条规定,以小时计酬为主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每天工作时间平均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

(律师看法部分由中威律师事务所姜文杰律师提供)记者沈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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