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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企业公平竞争的利剑

  2009/5/12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杭州虎牌中策电缆有限公司总经理向德新

  2008年9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条例针对《劳动合同法》表述上存在的一些争议条款作出更为明确的解释和完善,使《劳动合同法》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不仅引起劳资双方的密切关注,成为社会公众的热门话题,也在学术界、法律界、企业界引起了不少争议,尤其是来自企业界的不同声音较高。不少企业把《劳动合同法》看作是“洪水猛兽”,似有大难临头之感;也有的大型中外企业不惜血本地纷纷“裁员”,以期化解《劳动合同法》带来的风险。但从前几个月的实施情况来看,《劳动合同法》的作用总体上是健康的、积极的、有益的。根据笔者个人的理解,该法对企业来说是一种良性约束,是一把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的法律之剑。同时,《劳动合同法》又是一把双刃剑,对企业能够起到大浪淘沙的作用,对守法的企业而言是一种保护,使得规范、诚信、守法的企业得到进一步发展;对违法的企业而言是一种制裁,使得不良企业因违法付出沉重的代价,甚至惨遭淘汰。
  无庸讳言,《劳动合同法》的确增加了企业经营的难度和运营成本,这是个不争的事实。今年以来,我国的宏观经济环境与往年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财政紧缩抑制通货膨胀导致企业融资困难,加上贷款利率大幅度提高,使利润微薄、资金短缺的企业经营举步维艰;出口退税减少、人民币升值导致出口型企业的利润一再缩水。在此背景下,《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社保机制的完善,使企业人工成本提高,用工风险及违法成本增加,对正在经历各种市场考验的大多数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导致自今年以来,从珠三角、长三角到环渤海,中国经济最具活力的“三个发动机”连续发生了大量中小企业倒闭、停工半停工事件。连中国最有名的中小企业集中地之一,素有“东莞塞车,全球缺货”美誉的广东东莞市也成了“倒闭潮”的集中区域(据《华夏时报》)。
  尽管经济环境的影响是导致大批中小企业倒闭的主因,但《劳动合同法》对违规企业的“杀伤力”也不容忽略。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规范的大企业在这场“危机”中却经受住了各种巨浪的冲击和考验。因为规范的企业、守法的企业、诚信的企业、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具有强大的竞争力和顽强的生命力,有能力抵御各种危机、风险和巨浪。而一些违规的企业往往依靠违规和投机去获取利润。比如,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一些违规企业不按法律要求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加班工资等等,他们依靠“违法”换来的低成本采用低价格参与市场竞争,不仅严重地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对规范企业形成了明显的不公平竞争。而这种不公平竞争的局面则需要通过《劳动合同法》的深入实施加以校正。
  《劳动合同法》还是企业优胜劣汰的平衡器。该法的实施给企业带来的成本压力显而易见,一方面,企业按该法要求必须支付的员工最低标准工资、加班工资、合同期终止补偿金,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替代提前30天通知期补偿金,还有地方政府规定必须支付的防暑降温费等等,数额不小。有人测算,《劳动合同法》以及两税合一,给企业带来的成本增加超过20。另一方面,职工参保的费用巨大,以笔者所在的杭州市为例,目前,社保缴费平均数约为1400元,企业应承担的参保费率为养老19、医疗11.5、失业2、生育0.6、工伤0.5,每月需要承担每位员工的社保金约470元左右,一个100人的公司一年要缴社保金56万多元。这对于一些盈利能力不佳的劳动密集型的企业来说,仅此一项,可能会吃掉企业一年的所有利润。《劳动合同法》所带来的用人成本的增加,必然迫使企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提高品牌的影响力和美誉度,同时学会科学合理用人,降低和控制人力资源成本,使优秀的企业更优秀,不够优秀的企业变得优秀。同时,它也必然迫使违法的企业走到合法的轨道上来。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深入贯彻实施,执法力度的加强,以及员工维权意识的觉醒,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所造成的成本将会逐步放大,他们可供选择的路只有两条:要么走到合法经营的轨道上来,要么被市场所淘汰。那些最终被淘汰出局的企业市场空间必然留给别的企业去争取,这对于规范经营的企业来说就是保护,是机遇。
  一部完善的法律依靠强有力的执行,才能体现法律的威严和神圣。只有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纠正企业之间不公平竞争的现象,为企业创造一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竞争环境。愿《劳动合同法》真正成为一把高悬在企业公平竞争中的“尚方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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