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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专家解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9/5/12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近期正式出台,就《劳动合同法》中有关问题做了规定,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强烈关注。本报独家专访了人力资源专家、上海东方国际传媒人才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张彦骐先生,就此《条例》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和探讨。


  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没有补偿


  相比较在5月8日征求意见的草案稿,《条例》条款大幅减少,但是内容却更为精炼。《条例》第五条、第六条对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的处理进行了细化,澄清了一些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法》的误读,规定了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没有两倍工资的补偿的。这一规定可以大大减少实践中出现的一部分劳动者借故不签订劳动合同而获取两倍工资的现象。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劳动者自身主观意愿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外,实践中更多地会出现因为双方对合同内容协商不一致而未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企业就不能简单认为是劳动者拒绝签订,在日常的工作上也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代表“铁饭碗”


  在大家关注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上,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和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实际上这些都是在《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的,这次只是为了消除社会误解因此集中起来做了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完全一致。而且并未扩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企业解除权,劳动者完全可以放心,《条例》并不是偏向于用人单位的。除此以外,《条例》也规定了双方不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澄清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疑问。其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代表“铁饭碗”,它是一种市场化的用工机制。劳动者有权选择他所要工作的单位,用人单位也有权利选择劳动者。


  劳务派遣迎来新机遇


  针对《条例》中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从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外包业的影响,不仅仅只看到其对于劳务派遣方面的规定,更要注重其对于整个人才服务产业的影响。现在客户的需求变化大,则对产品、用工的需求变化大。从客户人力资源部门来看,由一个有经验的人才服务机构来减轻企业的自身风险极为必要,因此,人才服务机构就外包上能够为企业提供何种服务极为重要。另外,企业也希望能够借助专业的派遣公司来为其承担风险,帮助企业“管理、处理”劳动争议,给予企业更多的帮助。而新法的出台,可以看出外包有越来越大的市场和越来越多的机遇,这种机遇主要来源于外部扩大的业务需求以及内部产业的升级。但在这种机遇下,仍然需要理性的判断,使外包业态与其他人才服务业态共同发展,并且与其他行业、专业合作,共同做大人才服务市场。


  到达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


  《条例》中关于到达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解决了许多人力资源管理实际操作中的难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到达退休年龄是否劳动合同终止规定不明确,使得用人单位在实际操作中的不一样,这其实存在着不公平性。而现在以年龄作为终止条件,操作性更强,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符合他们一贯的操作。


  最后,张彦骐表示《条例》准确地体现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维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为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调而努力。他相信《条例》可以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提供很好的指导,并随着实施过程中相关操作的调整,更好地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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