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生效,是对《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关系”规定的进一步完善,是劳动部门的又一部重要法律,与《劳动法》一并成为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关系的调整较《劳动法》更加全面、细致、完整,《劳动合同法》对于其实施前(即2008年1月1日前)已经存在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具有约束力成为企业关注的一个焦点。本期将链接劳动立法专家观点,对上述关注问题进行解读。
[相关链接]中央电视台报道,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教研室主任、《劳动合同法》立法专家之一的王向前说,《劳动合同法》对实行之前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没有约束力,只对2008年1月1日之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具有约束力。
专家指出,目前有大量的劳动合同要存续到今年1月1日之后,这些劳动合同如何适用法律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王向前说,2008年1月1日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存续到2008年1月1日之后的,这样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
但是专家也同时提醒,如果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情况,应当抓紧与劳动者协商给予变更。
王向前指出,如果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并没有同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这样的情况允许用人单位在2008年1月底之前补签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到了2008年1月1日之前还没有补签,那么从2008年2月份起,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如果到2008年的年底,还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从2009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就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2008年1月1日后,用人单位连续两次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到期后,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此前无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过几次劳动合同,都不能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自己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有一种情况除外。
王向前说,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那么他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同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专家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今年1月1日前订立并且存续到今年1月1日之后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法》及与《劳动法》配套的其它相关规定确定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以及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之后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来确定。
[观点小结]
《劳动合同法》对2008年1月1日之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具有约束力。
2008年1月1日前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但截止到2008年1月1日仍未补签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只对于“截止到2008年1月1日前,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情况才具有溯及力。(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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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指出,目前有大量的劳动合同要存续到今年1月1日之后,这些劳动合同如何适用法律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王向前说,2008年1月1日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存续到2008年1月1日之后的,这样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
但是专家也同时提醒,如果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情况,应当抓紧与劳动者协商给予变更。
王向前指出,如果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并没有同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这样的情况允许用人单位在2008年1月底之前补签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到了2008年1月1日之前还没有补签,那么从2008年2月份起,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如果到2008年的年底,还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从2009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就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2008年1月1日后,用人单位连续两次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到期后,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此前无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过几次劳动合同,都不能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自己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有一种情况除外。
王向前说,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那么他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同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专家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今年1月1日前订立并且存续到今年1月1日之后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法》及与《劳动法》配套的其它相关规定确定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以及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之后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来确定。
[观点小结]
《劳动合同法》对2008年1月1日之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具有约束力。
2008年1月1日前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但截止到2008年1月1日仍未补签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只对于“截止到2008年1月1日前,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情况才具有溯及力。(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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