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企业规章制度是维持企业正常运转、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企业将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最小化的有力工具,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规章制度是把双刃剑,要依法制定,严格执行。只有合法有效并且可以严格执行的企业规章制度,才能有力支撑企业业务发展,有效防范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否则,规章制度就将成为企业管理的障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赋予了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立法权”,本专题将为您解读在企业运用这项内部“立法权”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制定程序的民主化
《劳动合同法》对于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作了详细规定,企业在行使“立法权”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保证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企业工会参与制定。
2、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3、如果未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也未设立工会,应当在制定过程中通过适当方式使劳动者表达意见或建议,使“立法权”的行使过程做到本企业劳动者民主参与。
企业应当保留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本企业劳动者参与制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证据。
二、规定内容的合法性
合法性是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有效性的基本要求,即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三、规章制度的公开化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必须为企业的所有人员知悉,企业在公示内部规章制度时应当保留已经公示的证据。公示证据的保留是证明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已经公示的关键,也是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生效的关键,企业可以考虑如下方法:
1、将规章制度制成手册发放给本企业劳动者,接收的劳动者在阅读回执单上签字,表明已经知晓规章制度内容并承诺愿意遵守。
2、在企业公告栏或相关场所公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内容,同时采用照片、录影、工作人员工作记录等形式保留证据。
3、在职工大会上公示并保留证据。
四、报送备案的必要性
将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报送相关行政部门并不是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生效的必要要件。但企业向相关行政部门报送备案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潜在的问题,保证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而经过相关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其证据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的“法律”,有完善的规章制度为企业管理护航,管理才会行之有效,才能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未完待续)
上一篇:以企业视角解读《劳动合同法》系列(8)《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如何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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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企业规章制度是维持企业正常运转、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企业将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最小化的有力工具,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规章制度是把双刃剑,要依法制定,严格执行。只有合法有效并且可以严格执行的企业规章制度,才能有力支撑企业业务发展,有效防范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否则,规章制度就将成为企业管理的障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赋予了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立法权”,本专题将为您解读在企业运用这项内部“立法权”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制定程序的民主化
《劳动合同法》对于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作了详细规定,企业在行使“立法权”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保证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企业工会参与制定。
2、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3、如果未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也未设立工会,应当在制定过程中通过适当方式使劳动者表达意见或建议,使“立法权”的行使过程做到本企业劳动者民主参与。
企业应当保留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本企业劳动者参与制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证据。
二、规定内容的合法性
合法性是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有效性的基本要求,即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三、规章制度的公开化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必须为企业的所有人员知悉,企业在公示内部规章制度时应当保留已经公示的证据。公示证据的保留是证明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已经公示的关键,也是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生效的关键,企业可以考虑如下方法:
1、将规章制度制成手册发放给本企业劳动者,接收的劳动者在阅读回执单上签字,表明已经知晓规章制度内容并承诺愿意遵守。
2、在企业公告栏或相关场所公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内容,同时采用照片、录影、工作人员工作记录等形式保留证据。
3、在职工大会上公示并保留证据。
四、报送备案的必要性
将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报送相关行政部门并不是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生效的必要要件。但企业向相关行政部门报送备案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潜在的问题,保证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而经过相关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其证据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的“法律”,有完善的规章制度为企业管理护航,管理才会行之有效,才能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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