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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若“暂缓执行”就是改革的倒退

  2009/5/12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2009年的春天特别寒冷。世界金融危机波及中国的许多地区,东南沿海地区外贸出口企业关门倒闭,不少外出务工人员不得不提前返回家乡。针对这种情况,东南沿海地区一些政府官员公开提出,希望暂缓执行《劳动合同法》,减轻企业的压力,确保当地经济增长速度不会降低。与此相对应的是,一些党政部门出台政策,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企业和企业家违法犯罪案件时,充分考虑到企业的经营需要,尽量不对企业家采取强制措施,从而确保企业正常运营。

  从表面上来看,这些地区的党政官员为了刺激经济,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视同仁,要求当地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放宽执法的尺度。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些党政官员在劳动者身上使用的是“减法”,减少他们法定的权利;而对企业和企业家使用的则是“加法”,在查处违法犯罪案件时,尽量不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使企业家逃避法律的制裁。

  法律是社会各界反复博弈的产物。我们不能否认,在现存的法律体系中,确实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如果立法机关没有启动法定程序修改或者废除法律,那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要求暂停执行或者变通执行现行的法律。否则,法律就会成为橡皮泥团,任人随意揉搓。

  衡量一个国家是不是法治国家,不能仅仅考察这个国家是否颁布了法律文件,而应该考虑这个国家的执政者是否严格依法办事。如果法律不被遵守,那么,即使有非常完善的法律体系,这个国家也不能称其为法治国家。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困难时期,不同群体应当共赴时艰。假如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为了发展经济,对资本的拥有者网开一面,限制或者剥夺劳动者行使法律上规定的权利,那么,法律的尊严就会荡然无存,在经济的发展中就会不断产生尖锐矛盾。

  中国的改革不仅仅是社会财富的增加,中国的改革是一种发端于生产关系,影响到生产力和上层建筑的全面性改革。在改革的初期阶段,落后的社会生产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之间的矛盾是社会主要矛盾,为了创造更多的财富,决策者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口号,希望在很短的时间里,极大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当改革进入第二个阶段,社会收入分配不公问题成为整个国家面临的突出问题。完善我国分配体制,让每一个中国居民都能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是摆在决策者面前的首要课题。近年来,我国在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劳动合同法》、《刑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调整分配机制的作用。尽管这些法律还存在深层次的问题,但是,这些法律的颁布和实施,毕竟为中国未来的改革指明了方向。如果为了发展经济,而擅自修改、变通或者暂停使用这些法律,那么,整个社会利益分配失衡的现象将会更加严重。

  劳动者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的法定权利得不到保护,不是因为他们缺乏权利意识,而是因为他们没有参与决策的资格。假如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有足够多的劳动者代表;假如法律规定地方党政机关决策之前,必须征求劳动者的意见,那么,一些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不会如此放肆,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就会有所减少。

  所以,在社会利益调整的大变革时期,必须加快民主政治体制改革,逐步限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权力,敦促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

  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普遍形成这样一个轨迹: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贫富差距会不断拉大;在调整利益分配格局的时候,弱势群体的利益总是受到损害;在经济发展困难时期,最先牺牲的都是弱势群体。中国的改革能否走出自己的道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兼顾公平和效率?在经济面临困难的时候,优先考虑弱势群体的利益,这已经不仅仅是衡量中国改革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也是判断中国是否真正成为宪政国家的重要尺度。假如我国的改革不能实现主权在民的原则,不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切实保护公民宪法上的基本权利,那么,改革必然会带来越来越多的矛盾,改革的结果必然会导致社会动荡。

  笔者希望各级行政机关能真正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也希望各级司法机关能够秉公办案,不要为了发展经济,而随意修改法律。如果没有公正的执法和司法环境,那么,资本的拥有者就会不得安宁,劳动者就会走向极端。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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