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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保护弱者初衷有错?

  2009/5/12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财经网》网友魏正毅

  关键的问题是立法者、执法者要懂得什么是法律,为什么要有、为什么要制订法律。另外,在制订法律、实施法律之前,要设身处地到实际生活中进行充分的调查、论证、模拟,推测或预测到有可能出现、发生的各种典型案例,充分考虑拟实施法律的可行性、严谨性、全面性、公正性。
  坐在办公室里,是不可能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法律的。再有,要正确理解法律的责任(或说是功能)就是保护正义的、保护正确的一方,而当事人的强弱与否,那是伦理层次的问题,与法律是没有任何关联的,不应从法律的角度予以约束、限制。
  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部门专家、学者强调,制订该法的目的是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如果这种说法是事实,那就让很多人不明白了。为什么呢?因为,法律的根本是保护“是”、惩处“非”。如果仅从强弱的角度来保护其中的一方,则成为不明“是非”了。此外,既然是《劳动合同法》,表明该法律所针对的对象是《合同法》的一种。既然是《合同法》,就必须保护合同的双方。如果只保护其中的一方,那还能称其为法律吗?正是由于立法的出发点的错误,才造成它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诸多问题,也是该法律处境尴尬的根本原因。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我们每个人都不得不承认劳动力本身也是一种商品,是一种不同于其他商品的“特殊商品”。这样,企业用工的行为,就等于是以金钱或物质的形式来换取“特殊商品”的劳动,属于一种买卖行为。既然是买和卖的关系,那买卖双方的立场应是平等的。买方要求卖方所尽的义务,卖方同样有权利要求买方承担对等的义务。仅有一方要他方承担义务,那是不公正的,合同也是不能成立的。在实际生活中,企业与劳动者互为一个经济共同体,缺少任何一方,另外一方也是无法生存的。所以,《劳动合同法》必须注意公正地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对不该由法律约定的事情,交给市场去办理吧。毕竟已经实行市场经济近30年了。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等,也要随着新体制而变化。否则,是不能适应社会的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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