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三琴实习生/谭青)昨日下午,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坐无虚席,一场员工告其所在机关单位案正在开庭。
员工即申诉人是郑少琼,她指出,自己已佛山市旅游局工作14年,按劳动合同法,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而单位提出不与其续签合同。
其代理律师陈传炳表示,更令人不解的是,郑少琼是在2008年8月11日下午被佛山市旅客局通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并被要求其2008年8月12日办理离单位手续。“仅从这一方面来讲,旅游局应该提前一个月即于2008年7月12日前就通知是否应该续签合同。”
被申诉方即佛山旅游局昨未到场,其代理律师在庭上指出,郑少琼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职称更改,为此多领了工资,故不与其续签合同。“她是为旅游局打字员,其主要负责局机关文件、资料打印、复印机等机器维修保养工作,负责文件发放、电脑资料保密工作,其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的职称由初级工更改为中级工。”
被申诉方指出,郑少琼的行为违反了佛山市旅游局《人员廉洁制度》,其行为属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按照合同相关约定,可单方解除合同。因此,其提出,要求郑少琼立即进行工作交接,并退回多领工资5973元,以及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计)。
申诉方认为,“并非利用职务之便修改资料,是在核对个人信息时进行了修改并会知办公室工作人员,其后经过各种程序认定的。”
对于5973元工资,申诉方律师介绍,这是从2006年9月至2008年8月的,“对于一个在单位14年的员工,单位对其应该是知根知底的,更何况郑在单位的要求下于2008年1月写过情况说明书,为何几个月后突然才摆出这一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理由?”
因此,申诉方提出以下诉求:裁决被申请人即旅游局立即与郑少琼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费由被申请人即旅游局承担。
会场争议激烈。记者在现场了解到,东建、佳宁娜酒店等佛山市内企业单位昨有受邀参加庭审会。佛山市劳动关系科有关负责人表示,欢迎各单位对此案提出自己的意见。目前,此案还未裁决,在继续审理中。
员工即申诉人是郑少琼,她指出,自己已佛山市旅游局工作14年,按劳动合同法,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而单位提出不与其续签合同。
其代理律师陈传炳表示,更令人不解的是,郑少琼是在2008年8月11日下午被佛山市旅客局通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并被要求其2008年8月12日办理离单位手续。“仅从这一方面来讲,旅游局应该提前一个月即于2008年7月12日前就通知是否应该续签合同。”
被申诉方即佛山旅游局昨未到场,其代理律师在庭上指出,郑少琼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职称更改,为此多领了工资,故不与其续签合同。“她是为旅游局打字员,其主要负责局机关文件、资料打印、复印机等机器维修保养工作,负责文件发放、电脑资料保密工作,其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的职称由初级工更改为中级工。”
被申诉方指出,郑少琼的行为违反了佛山市旅游局《人员廉洁制度》,其行为属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按照合同相关约定,可单方解除合同。因此,其提出,要求郑少琼立即进行工作交接,并退回多领工资5973元,以及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计)。
申诉方认为,“并非利用职务之便修改资料,是在核对个人信息时进行了修改并会知办公室工作人员,其后经过各种程序认定的。”
对于5973元工资,申诉方律师介绍,这是从2006年9月至2008年8月的,“对于一个在单位14年的员工,单位对其应该是知根知底的,更何况郑在单位的要求下于2008年1月写过情况说明书,为何几个月后突然才摆出这一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理由?”
因此,申诉方提出以下诉求:裁决被申请人即旅游局立即与郑少琼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费由被申请人即旅游局承担。
会场争议激烈。记者在现场了解到,东建、佳宁娜酒店等佛山市内企业单位昨有受邀参加庭审会。佛山市劳动关系科有关负责人表示,欢迎各单位对此案提出自己的意见。目前,此案还未裁决,在继续审理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