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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合同期限劳动者提前终止合同要赔偿

  2009/5/12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读者咨询:2005年9月,我毕业后与一家民营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为了提高我的工作技能,2006年9月,把我送到国外进行专门培训6个月,并与我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约定,在接受培训后,我必须再为公司工作5年,在这5年里我如果要离开该公司,必须赔偿公司培训费用3万元。但是,公司与我并没有重新修改劳动合同的期限。2008年9月,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我提出双方终止劳动合同,而公司却认为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我的服务期还未满,我应继续为公司工作。如果我一定要离开公司,就应该按照培训协议的约定赔偿公司培训费用3万元。我认为自己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合同当然应该自然终止,不知道自己是否要依据培训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律师团成员、舜天律师事务所邵振中律师解答:劳动者须遵守合法有效的服务期约定。在实际生活中,像你这样的情况很多,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本案涉及的问题主要有: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培训协议要不要承担违约责任?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如何处理?

这里需要区分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效力所及的时间长度,也就是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对劳动者而言,就是其为单位工作的期限,对单位而言,就是其提供劳动岗位和报酬的时间期限。而服务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在用人单位专门出资,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期限。服务期可以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通过合同固定下来,则对双方就具有约束力。

作为对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对价,服务期是劳动者应履行的一项义务,同时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要求本单位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履行,否则即为违约。当然,法律也赋予了劳动者辞职的权利,因此,即使在劳动合同到期、服务期未满,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以辞职,单位必须同意,但是辞职的劳动者必须按服务期协议的规定给予用人单位赔偿。

据此,你与该民营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你在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未满时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是违反培训协议的,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该民营公司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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