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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类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行为无效

  2009/5/12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最高法院正起草劳动争议案的解释七类规避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行为无效

  为正确审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记者今天(19日)获悉,该草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期限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外,草案中还列举了用人单位规避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七种情形,并明确在此情形下,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或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连续计算。七种情形包括:为使劳动者工龄清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再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通过设立关联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通过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劳动者重新挪用到新单位,但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没有实质性变化的;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通过非法业务外包的;通过非法全日制用工的;其它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草案还对未签合同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草案还指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但最长不超过13个月。

  对于试用期的约定及报酬草案给与了明确: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连续存续期间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工资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实行同工同酬。(袁定波丁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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