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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签订试用合同是否违反《劳动法》?

  2009/5/12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问:

  我到一家公司应聘,经过面试、口试、笔试后,该公司决定招用我,但被告知按照公司的规定,新录用员工要先签订三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800元,待试用合格以后再按劳动法的规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享受正式员工的工资待遇。我不同意,但不知道该公司先签试用合同,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答:

  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时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新上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很重要,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不了解,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分隔开来,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是违反《劳动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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