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日前,有接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人保部目前正在起草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有关的部门规章。知情人士透露,正在征求意见的规章草案暂定名称为《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08年11月25日定稿的一版《意见》草案稿据透露,该意见草案稿共有40条,内容分为七章,围绕适用范围、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中止,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展开。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新《劳动合同法》引发的争议从未间断。外界曾对国务院法制办主持操刀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寄予厚望,但是,2008年9月19日正式颁布的实施条例并没有正面回应外界对《劳动合同法》最关切的问题,包括劳务派遣的严格定义。因此,外界进而将目光聚焦于人保部,希望人保部能够进一步出台相关的部门规章,能对《劳动合同法》阐述不清的问题予以明确和细化。(21世纪经济报道,3月2日)
目前看来,《劳动合同法》是最失败的一部法律,各方批判的声音不绝于耳,几乎各头不讨好。笔者认为,制定这一部法律的专家,一定是闭门造车,没有充分进行大面积的劳资现实进行调研,没有考虑到我国实际的劳资情况,所以制定出来的法律离现实很远,给劳资双方都带来了困境,来自法院的消息称,劳资纠纷大幅度增加。为何说是专家闭门造车呢?仅仅列举理由有二:
第一,笔者亲耳听到一名专家对《劳动合同法》评价是,对劳动者的保护甚至比美国企业都好,都要完美。法律不是对超前事物进行规范和约束,而是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整,再完美的劳资保护法律,必须能够很好执行才能发挥作用。《劳动合同法》看似保护劳动者利益,但实际让更多的劳动者少就业或者无法就业,实际上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笔者认为,制定这部法律的专家一定对中国的广大中小企业主和这些岗位的劳动者缺乏实际的调查研究,没有寻找到共赢的方案。
第二,《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则严重脱离实际操作:连续签订固定合同两次以上,就被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就是说只要签订两次一年的合同,就成为无固定期限的职工,职工与企业相互“绑架”,择业的自由度受到影响;企业无特殊理由就不能辞退,哪怕员工消极怠工也没辙,给企业用工带来无穷尽的负担。这一条规定忽略了广大中小企业的可执行性。目前多数企业都是一年一签,这不是逼着企业炒人吗?这样类似不顾“企业死活”的条文不在少数。
《劳动合同法》之所以因此如此大的争议,是因为这部法律与现实中的劳资关系脱节,没有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没有考虑到实际的劳资关系。简单的以一些完美的条文来解决问题,前不久有专家更是建议暂停执行这部法律。因此成为希望以后类似“闭门造车”的事情少一点,制定一部法律一定广泛征求各个方面的意见,法学专家要走出书本的理论和办公室的“想当然”,而是走下基层,倾听真实的声音。担任包括各个行业的法律制定、修改,都要广泛调查,毛泽东同志教导我们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盘和林)
目前看来,《劳动合同法》是最失败的一部法律,各方批判的声音不绝于耳,几乎各头不讨好。笔者认为,制定这一部法律的专家,一定是闭门造车,没有充分进行大面积的劳资现实进行调研,没有考虑到我国实际的劳资情况,所以制定出来的法律离现实很远,给劳资双方都带来了困境,来自法院的消息称,劳资纠纷大幅度增加。为何说是专家闭门造车呢?仅仅列举理由有二:
第一,笔者亲耳听到一名专家对《劳动合同法》评价是,对劳动者的保护甚至比美国企业都好,都要完美。法律不是对超前事物进行规范和约束,而是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整,再完美的劳资保护法律,必须能够很好执行才能发挥作用。《劳动合同法》看似保护劳动者利益,但实际让更多的劳动者少就业或者无法就业,实际上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笔者认为,制定这部法律的专家一定对中国的广大中小企业主和这些岗位的劳动者缺乏实际的调查研究,没有寻找到共赢的方案。
第二,《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则严重脱离实际操作:连续签订固定合同两次以上,就被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就是说只要签订两次一年的合同,就成为无固定期限的职工,职工与企业相互“绑架”,择业的自由度受到影响;企业无特殊理由就不能辞退,哪怕员工消极怠工也没辙,给企业用工带来无穷尽的负担。这一条规定忽略了广大中小企业的可执行性。目前多数企业都是一年一签,这不是逼着企业炒人吗?这样类似不顾“企业死活”的条文不在少数。
《劳动合同法》之所以因此如此大的争议,是因为这部法律与现实中的劳资关系脱节,没有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没有考虑到实际的劳资关系。简单的以一些完美的条文来解决问题,前不久有专家更是建议暂停执行这部法律。因此成为希望以后类似“闭门造车”的事情少一点,制定一部法律一定广泛征求各个方面的意见,法学专家要走出书本的理论和办公室的“想当然”,而是走下基层,倾听真实的声音。担任包括各个行业的法律制定、修改,都要广泛调查,毛泽东同志教导我们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盘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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