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两会社评”中预判,今次“两会”堪称“保增长两会”。从已被媒体公开报道的委员提案看,质疑甚至吁请暂停执行《劳动合同法》某些条款的提案为数不少,这从一个侧面印证了我们的上述预判。
在《劳动合同法》难产阶段,评论就一直充当吁请该法早日出炉的“吹鼓手”。该法通过后,针对部分业界、学界人士对该法的误读和责难,我们曾刊发多篇社评表达支持该法颁行的鲜明立场,并就该法“生不逢时”论,“不合国情”论,“会使员工变成懒汉和刁民”论进行逐条驳斥。
时至今次“两会”,部分委员要求该法“退让”的声音再次释放,而且,随着今天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开幕,很可能会有部分代表也加入要求“退让”的阵营。作为民主政治的表达平台,我们不认为这部分委员和代表不该持有“退让”立场,相反,我们尊重和赞赏他们能代表特定阶层、特定选民群体说话的勇气和责任心。但同时,我们也要理直气壮地提出自己的判断:应对危机,《劳动合同法》绝不会“退让”!
昨天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大会发言人李肇星在回答关于该法“命运”的记者提问时,恰如其分地强调:“实施该法是应对金融危机的长远之计。”
李肇星的回答分5个层次,约600字,其中关键的两段话这么说:“这次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造成严重冲击,也给企业带来很大压力,实施该法,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稳定,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长远之计。当前形势下更要加强劳资关系协调,引导企业与职工同舟共济,克服困难,实现企业与劳动者共赢。”“法律是人民意志体现,在制定该法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权衡兼顾各方利益,四次审议,高票通过了劳动合同法。”
不少网友易把李发言人的上述两段话误读为不痛不痒的官话、套话,其实,上述两段话“话里有话”,逻辑严谨、刚柔相济、恰到好处,于不露声色中,否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现阶段修正或删减该法约束资方责任行为的相关法条之可能性。当然,作为“两会民主”的形式和内容,部分委员和代表针对该法的各种声音尽可继续表达。
市场经济必伴生劳资矛盾。在中国,因劳工维权组织“效能有限”,外加工业化、城市化、社会转型“三聚首”,再加上全国近8亿劳动人口所带来的世界上绝无仅有的就业压力,以及多年来许多地方惟GDP论政绩的思维定势,有意无意拿牺牲劳动者基本权益作为所谓跨越式发展的筹码,国内所积累的劳资矛盾和日益增多的劳资冲突,在整个世界范围内可谓触目惊心。正因为“资”强“劳”弱所导致的劳资冲突愈演愈烈,已然危及社会基本稳定,国家立法机构才在中央支持下,历经反复曲折,冲破重重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最终颁行了有一定“刚度”的《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系劳资双方利益调节法,鉴于“资”强“劳”弱的严峻事实,该法的利益保护适当向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尤其数亿农民工群体倾斜,无论讲情理、讲道义,还是讲法治、讲政治、讲构建和谐社会都是情理之中的,是必要和必须的。根据该法颁行一年来的执法实践,现实中真正占主导性的问题,绝不是该法对劳动者的保护过了头,而是对劳动者应有的保护还很不到位。我们认为:当前导致企业倒闭的成因复杂多样,与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无必然联系;把倒闭的账算到立法者和执法者头上系混淆是非,目的是换取修法和执行环节的让步。
针对经济危机情势下的企业困难,自去年11月9日“国十条”颁行算起,政府已采取包括减税千亿、允许部分企业缓缴或暂时减少对员工养老金征缴的各项措施,如有需要,减轻企业各项“费负”仍有很大操作空间。至于部分委员和代表对《劳动合同法》的质疑,是非必越辩越明,会内会外,更多的国人将清晰地看到:立法维护公平正义乃大势所趋,《劳动合同法》只迈出了一小步。
出处:东方早报
在《劳动合同法》难产阶段,评论就一直充当吁请该法早日出炉的“吹鼓手”。该法通过后,针对部分业界、学界人士对该法的误读和责难,我们曾刊发多篇社评表达支持该法颁行的鲜明立场,并就该法“生不逢时”论,“不合国情”论,“会使员工变成懒汉和刁民”论进行逐条驳斥。
时至今次“两会”,部分委员要求该法“退让”的声音再次释放,而且,随着今天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开幕,很可能会有部分代表也加入要求“退让”的阵营。作为民主政治的表达平台,我们不认为这部分委员和代表不该持有“退让”立场,相反,我们尊重和赞赏他们能代表特定阶层、特定选民群体说话的勇气和责任心。但同时,我们也要理直气壮地提出自己的判断:应对危机,《劳动合同法》绝不会“退让”!
昨天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大会发言人李肇星在回答关于该法“命运”的记者提问时,恰如其分地强调:“实施该法是应对金融危机的长远之计。”
李肇星的回答分5个层次,约600字,其中关键的两段话这么说:“这次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造成严重冲击,也给企业带来很大压力,实施该法,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稳定,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长远之计。当前形势下更要加强劳资关系协调,引导企业与职工同舟共济,克服困难,实现企业与劳动者共赢。”“法律是人民意志体现,在制定该法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权衡兼顾各方利益,四次审议,高票通过了劳动合同法。”
不少网友易把李发言人的上述两段话误读为不痛不痒的官话、套话,其实,上述两段话“话里有话”,逻辑严谨、刚柔相济、恰到好处,于不露声色中,否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现阶段修正或删减该法约束资方责任行为的相关法条之可能性。当然,作为“两会民主”的形式和内容,部分委员和代表针对该法的各种声音尽可继续表达。
市场经济必伴生劳资矛盾。在中国,因劳工维权组织“效能有限”,外加工业化、城市化、社会转型“三聚首”,再加上全国近8亿劳动人口所带来的世界上绝无仅有的就业压力,以及多年来许多地方惟GDP论政绩的思维定势,有意无意拿牺牲劳动者基本权益作为所谓跨越式发展的筹码,国内所积累的劳资矛盾和日益增多的劳资冲突,在整个世界范围内可谓触目惊心。正因为“资”强“劳”弱所导致的劳资冲突愈演愈烈,已然危及社会基本稳定,国家立法机构才在中央支持下,历经反复曲折,冲破重重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最终颁行了有一定“刚度”的《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系劳资双方利益调节法,鉴于“资”强“劳”弱的严峻事实,该法的利益保护适当向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尤其数亿农民工群体倾斜,无论讲情理、讲道义,还是讲法治、讲政治、讲构建和谐社会都是情理之中的,是必要和必须的。根据该法颁行一年来的执法实践,现实中真正占主导性的问题,绝不是该法对劳动者的保护过了头,而是对劳动者应有的保护还很不到位。我们认为:当前导致企业倒闭的成因复杂多样,与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无必然联系;把倒闭的账算到立法者和执法者头上系混淆是非,目的是换取修法和执行环节的让步。
针对经济危机情势下的企业困难,自去年11月9日“国十条”颁行算起,政府已采取包括减税千亿、允许部分企业缓缴或暂时减少对员工养老金征缴的各项措施,如有需要,减轻企业各项“费负”仍有很大操作空间。至于部分委员和代表对《劳动合同法》的质疑,是非必越辩越明,会内会外,更多的国人将清晰地看到:立法维护公平正义乃大势所趋,《劳动合同法》只迈出了一小步。
出处:东方早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