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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亏损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不该扣税?

  2009/5/12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问:

  我在一家网络公司工作。最近,公司因亏损裁员,裁到了我的身上。网络公司经理与我谈话后,双方协商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中约定,自即日起网络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待我办完离职手续后,网络公司按国家规定向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我一边办理离职手续,一边盘算着自己将得到的补偿金数额:我在这儿工作已经3年多了,按规定可以拿4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我每月的工资平均有5000多元,这样,4个月工资起码也应有2万元吧。我没有想到的是,财务人员发给我的补偿金只有1万多元。问及原因时,财务人员解释道:“给你计算出来的补偿金的确是2万元,但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就剩这么多了。”“个人所得税?难道我领到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也要缴这个税吗?”

  答: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网络公司与你通过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形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合法行为;合同解除后,网络公司向你支付4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也是合法的。但网络公司在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却是错误的。其理由如下:从税收的角度来说,如果把劳动者这样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直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纳入征缴个人所得税基数,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国家在《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劳动者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原则上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但为了防止有些企业或个人,会利用这个空子搞一些变相偷税漏税的勾当,国家又规定,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上的部分,仍然需要缴税。你所得到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没有超过沈阳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因此,你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是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出处:辽宁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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