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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七宗罪名”并不成立

  2009/5/12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从劳动关系上来看,中国企业和发达国家企业的一个最大不同,就是我们的劳动关系还很落后。从某种意义上讲,只有先进的劳动关系,才能产生出先进的生产力。所以,《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助于改善我国落后的劳动关系,与国际规则接轨。

王明姬


《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这一刻起,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在法律上有了切实的归属。一年多来,围绕这部法律发生了很多新闻,也掀起了一次又一次的争论。在2009年的两会期间,围绕《劳动合同法》这一话题传来多方面的声音,代表、委员各执己见,评论功过是非,争执继续推进抑或修订、放宽、延期、废除。一些企业家和学者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巧立了“七大罪状”,即忽视企业利益、导致中小企业倒闭、提高企业用工成本、劳动力低成本的国际竞争优势丧失、限制企业用工灵活性、造成失业率上升、劳资纠纷破坏社会和谐。接下来,本文将就这“七宗罪名”予以一一分析。


《劳动合同法》重“劳”轻“资”、忽视企业利益吗?


经过一年多的经营实践,多数企业开始叫苦:用工成本大幅攀升,企业在工资、保险等方面的支出严重抵消净利润,使金融海啸中艰难维生的企业雪上加霜;劳资纠纷案件频发,赔偿金水涨船高,对劳动者约束力不足又使企业只能成为被告、没法成为原告。《劳动合同法》备受企业家的诘责。


企业利益不应建立在侵占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无论是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以及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考虑,还是从稳定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发展出发,我们都应该要求雇主更多考虑劳动者的利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以人为本,法惠民生”的大背景下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才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所在。


《劳动合同法》导致中小企业经营困难甚至倒闭了吗?


许多人认为,中国的众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关门倒闭,不是金融风暴的原因,而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这一“罪名”,本文认为《劳动合同法》实在是“受之有愧”,中小企业的经营困难,是由《劳动合同法》之外的一些因素造成的,与《劳动合同法》无关。原因有三:


首先,中小企业的正常倒闭是一种“自然现象”。有关统计表明,我国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3.7年,每年约有100万家民营企业破产倒闭,60的企业在5年内破产,85的企业在10年内消亡。没有实施《劳动合同法》之前,倒闭的中小企业也不在少数。


其次,《劳动合同法》出台与金融危机引发的企业倒闭和外资撤离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类似《劳动合同法》这样的法律,在世界大部分国家已执行几十年、上百年,事实上还没有任何资料显示,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会阻碍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第三,外部市场的变化才是企业倒闭的主要原因。在人民币升值、出口退税率下调、两税合一、环保力度加大、国际对华反倾销加重、产业结构调整外加全球金融危机爆发的背景下,一些中小企业遇到阶段性的经营困难是正常的。


此外,消费不足一直是困扰中国经济发展的结构性问题。而刺激消费最根本的影响因素还是居民收入和消费信心。《劳动合同法》除了规范了企业的用工行为,还成为确保居民收入正常增长和提振消费信心的法律保障。目前,经济发展面临严重困难,但越是困难,越要关注民生,越要重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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