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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新添“保护神”

  2007/7/5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针对此次《劳动合同法》的审议通过,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司长闫宝卿指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利于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全力保护劳动者

  据中国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纪检组组长张鸣起介绍,《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的近20万条意见中,有近70%是职工反映的。全总代表职工反映的上百条意见建议,绝大多数得到了立法机关的认可和采纳,并在法律条文中给予体现。

  事实的确如此。正式通过的《劳动合同法》是不断修改完善后的第四稿,该法延续了前三稿强调保护劳动者的一贯的立法主导思想,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惩罚的力度。同时,业内及社会的一致观点是,相对于前三部审议稿,尤其是争议最大的一审稿,新法作了相当大的改动,“比一审稿缓和了许多。”业内人士指出。

  另外,针对《劳动合同法》草案审议的一年多时间里,一些跨国企业对于新法会加大在中国投资成本的担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近日表示,《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不会影响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投资。她说,“如果是守法的企业,这部法律不增加企业的劳动成本,如果是违法侵犯工人权利的企业,那么,其劳动成本将大大增加。”

  积极研究应付

  具体来说,如新法规定,要求必须把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写进劳动合同,作为合同必备内容;同时,与之前企业必须提供国家规定的培训费用以外的费用,才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规定相比,现在用人单位只要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就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另外,在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方面,改变了以往“不满1年须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工资”的规定,变为“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只须支付半个月工资。”

  上海专才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大卫指出,从以上方面可看出,此次通过的《劳动合同法》总体比较先进。“中国疆域辽阔,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平衡,东西部差距较大,这部法能够起到一定的协调作用。”同时,该法对劳动行政部门违法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当然,仍有不少专家学者对此持“保留”意见。业内人士指出,《劳动合同法》出台于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但是,由于国内真正研究劳动合同方面的专家少之又少,加之从提出到正式通过只有短短两年时间,不少条款计划痕迹多,市场导向少,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干预与劳动合同本应意思自治有所冲突。比如新法对适用范围、试用期解除条件、书面合同、劳务派遣的一些规定不尽合理,立法表述有歧义。“中国劳动关系保护的主要问题是执法难、执行难,新法所追求的劳动关系的‘稳定’,并不利于灵活的用工制度的发展。”业内人士表示。

  其实,《劳动合同法》既已推出,说好与不好,实际意义并不大。动作快的企业已开始积极研究新法,制订新的合同文本及员工手册,他们的态度是认真分析,小心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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