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启用新《就失业证》、《就业证》
日前记者从市劳动局获悉,为进一步掌握本市城镇劳动者就失业状况、外来劳动者进津就业状态,加强就失业证制度管理工作,从即日起启用新的《天津市劳动者就失业证》(以下简称《就失业证》)和《天津市外省市劳动者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原《天津市城镇劳动者就失业证》和《天津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不再发放。两证换领现已开始。
据介绍,凡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劳动者、被征地农民和农村转移到城镇就业的劳动者均适用《就失业证》。《就失业证》主要记载劳动者就业、失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情况,并且是失业人员求职、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凭证。
据介绍,申领《就失业证》有如下几种情况:新生劳动力在初次进行就业、失业登记时向登记部门申领;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在进行就业登记时向登记部门申领;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到坐落区劳动保障局申领;其他无证人员在进行失业登记时领取。劳动者在单位就业和下岗期间《就失业证》由单位保管;从事社区就业、劳务派遣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期间《就失业证》由社区就业组织、劳务派遣组织或公益性公司保管;从事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失业期间《就失业证》由本人保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转失业后,《就失业证》由本人保管。
据介绍,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两证的印制和管理,区县劳动保障局,开发区、保税区、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和经授权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两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其他任何机构和部门未经授权不得印制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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