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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

  2007/7/19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第一条 为帮助全市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零就业家庭,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都未实现就业或不稳定就业的家庭。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零就业家庭实施就业援助。成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劳动保障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政府分管劳动保障工作的副秘书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任副组长,直属机关工委、财政、卫生、民政、城市管理、工商、国税、地税、人民银行、总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具体事务工作。

  第四条 政府实施就业援助的方式包括:就业服务援助,技能培训及技能鉴定援助,资金援助,政策援助,岗位援助。岗位援助包括:政府出资开发或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扶持零就业家庭成员自主创业、运用政策鼓励零就业家庭成员稳定灵活就业、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及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推荐就业。

  第五条 认定零就业家庭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凭户口簿、本人身份证、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及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请填报《零就业家庭爱心联系卡申领审批表》。

  (二)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在申请人登记之日起的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审查确认后签署初审意见,报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核实。

  (三)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上报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认定,签发“湖南省零就业家庭爱心联系卡”(以下简称爱心联系卡),交由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

  第六条 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在每月5日前,将湖南省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情况统计表上报市就业服务局。

  第七条 零就业家庭成员符合条件且未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可申报领取《再就业优惠证》。零就业家庭成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和“爱心联系卡”按规定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

  第八条 “爱心联系卡”采用实名制,是零就业家庭享受有关就业援助政策的凭证,限持证者本人及家庭成员使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零就业家庭成员凭“爱心联系卡”和《再就业优惠证》可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第九条 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

  第十条 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实行岗位援助服务承诺制度。各级政府、街道、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中保洁、保绿、保安工勤等空缺岗位,必须把零就业家庭成员纳入优先招用范围。对其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对岗位不挑不拣、服从劳动保障部门推荐介绍的,20个工作日内帮助解决1人就业。

  第十一条 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持有“爱心联系卡”的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由财政部门给予一次性安置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申请补贴,应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下列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被招用零就业家庭成员“爱心联系卡”、《再就业优惠证》。

  (三)与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就业援助协议书)。

  第十三条 对政府整合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岗位和公益事业岗位扶持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可按被援助人员月工资的50%或全额给予岗位安置补贴,具体实施意见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协商提出,报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援助上岗的零就业家庭人员由用人单位进行管理和考勤考核,并于每月月底将上岗考核情况送同级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服务机构收到用人单位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上岗考核情况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情况进行审核认定、签署审核意见,并送交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在收到就业服务机构签署的审核意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每月10日前拨付上月补贴。零就业家庭人员工资发放情况由政府督查室牵头,会同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定期抽查。

  第十五条 鼓励零就业家庭成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凭爱心卡和营业执照可享受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可优先享受小额贷款扶持。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一)用人单位享受社保补贴的条件是,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与被吸纳的零就业家庭成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援助协议书),

  (二)社保补贴的期限应与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致,一般不超过3年。

  (三)用人单位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其社保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吸纳的零就业家庭成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医疗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之和。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援助协议书),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可申请上述保险补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其补贴标准为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单位为被安置的零就业家庭成员缴纳上述保险费的总和。公益性岗位安置零就业家庭“4050”以上持卡人员,劳动合同期限超过3年的,可相应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十八条 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按规定申请社保补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额按所在统筹地区的规定执行。其补贴标准为:“4050”以上(含“4050”)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为其缴费基数的12%,基本医疗补贴其缴费基数的6%;“4050”以下人员,基本养老补贴为其缴费基数的8%,基本医疗补贴为其缴费基数的3%。

  第十九条 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岗位补贴、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就业补贴等补助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受援助零就业家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受援助资格,由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收回注销其“爱心联系卡”。

  (一)家庭成员中经基层劳动保障机构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3次以上(含3次)就业机会,因本人拒绝应聘或用人单位同意聘用、但本人拒绝应聘等个人原因造成未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已有1人(含1人)以上就业的;且家庭人均月收入达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连续2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

  收回注销的“爱心联系卡”上缴给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就业援助工作台帐及数据库,对零就业家庭做到家庭情况清、失业原因清、择业意向清、援助措施清、就业动态清、联系渠道清。

  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逐户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方案,落实帮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立就业援助动态机制,对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动态援助、动态清零的工作责任制,做到出现一户,援助一户,落实一户,清零一户。

  第二十三条 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实行属地管理和服务、分级负担、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实行属地管理和服务的原则,由户口所在地的政府统筹制定援助方案,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和帮扶措施,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进行服务;人户分离的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以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社区管理为主。

  第二十五条 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实行分级负担原则。就业援助所需的各类补贴资金、购买公益性岗位资金以及工作经费,实行分级负担,七县市、南岳区由同级财政安排,四城区由市统筹安排。

  第二十六条 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的岗位资源实行归口管理的原则。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岗位资源管理职能,严格空岗报告、用工备案制度,广泛收集岗位信息,整合岗位资源。清、腾、扩岗的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性岗位和公益事业性岗位,由劳动保障部门归口管理,编制安排意见,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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