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指导意见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2002年以来,各市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工作中,普遍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办法,成功使一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应。为了继续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
各级各部门都要从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认识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困难群体就业的重要性,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多渠道开发公益性岗位,并通过政府给予补贴的办法解决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
(一)对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由于退休、死亡等自然减员形成空缺的后勤服务岗位,都要留出一定比例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通过上述办法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要纳入单位正式编制,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二)凡政府投资或政府扶持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产生的服务性岗位,也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三)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街道、社区要通过扩展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开发保安、保洁、保绿、公共设施看管维护、治安巡逻、计生协管、城市交通协管、劳动保障监察协理等后勤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全部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四)对上述(二)、(三)款公益性岗位中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由政府给予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岗位补贴,并按规定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个人应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二、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以下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在政府开发的上述公益性岗位就业。
(一)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且女年满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4050”人员和就业确有困难的其他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
三、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待遇
(一)用人单位应根据开发岗位的技术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劳动条件和工作量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工资水平。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单位应为就业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用人单位还应根据所招用人员的岗位工种和工作实绩,适当给予补贴、津贴。
(二)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人员,要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劳动合同期满的,根据工作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同时,用人单位和就业人员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期间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人员非本人原因不能继续就业的,应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次月起停止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但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至原劳动合同期满。
四、公益性岗位申报与管理
(一)已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要及时将岗位空缺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申报,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掌握的岗位需求信息,建立公益性岗位信息档案,并按照“公开招聘、双向选择”的原则,从就业困难人员中招用。对公益性岗位的数量、岗位类型等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申报,由劳动保障部门对就业人员进行相应调整。
(二)开发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山西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十八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6]73号)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季将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拨付用人单位。
(三)对开发公益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由政府给予补贴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与安置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四)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要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期内经各用工单位考核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可由劳动保障部门为其调整至其它公益性岗位。二次被退回者,不再作为就业困难对象进行安置。就业人员在从业期间自动离职的,以后不得再享受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待遇。
五、职责分工
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着力构建和谐山西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和支持,主动带头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当年就业困难人员的人数,制定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计划和相关资金预算;负责收集公益性岗位,制定公益性岗位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所需补助资金的按时足额到位。
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负责本辖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服务管理工作,要摸清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基础台帐,积极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开展自救性劳务,帮助落实就业再就业的各项政策。
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通力合作,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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