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预备技师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精神,根据《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31号),现就做好预备技师考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15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基础作用,广泛动员企业支持,通过促进校企结合,联合培养、共同评价高技能人才。力争在2007-2010年期间,通过开展预备技师考核试点工作,推动职业院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建立高技能人才多元培养和评价体系,为后备高技能人才成长创造条件。
二、规范预备技师考核试点工作
(一)明确考核对象、标准和方式。预备技师的考核对象为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预备技师班的学员。要按照《预备技师专业设置目录(暂行)》所对应的职业资格,根据国家职业标准中技师职业等级要求组织预备技师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重点考核相应职业的理论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重点考核实际操作技能以及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生产过程不能进行现场实际操作的,可采用仿真模拟方式进行考核。技师综合评审部分不列入预备技师考核内容。
(二)做好考核与培养的衔接。注重做好预备技师考核与技师学院日常教学的衔接工作。经教学评估后,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选择若干所管理规范、教学质量高、培训内容符合技师标准要求的技师学院进行试点,试点校学生每学期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可视同预备技师理论考核成绩合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组织其参加操作技能考核。
我部高技能培训联合委员会成员中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可开发与预备技师考核要求相适应的职业功能模块教学体系,经我部认定后,开展课程认证考核试点工作。对通过全部职业功能模块考核,成绩合格的学生,可认定其预备技师考核合格。
(三)严格考核质量管理。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强对考评人员的管理。同时,要派遣质量督导员,做好考核过程和考核结果的监督检查。
有关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要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学籍专门档案,记录在校学生完成预备技师课程学习成绩情况、企业实习情况。在学生毕业时,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应将预备技师学籍档案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三、做好预备技师考核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预备技师考核试点工作。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的特点、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要求和校企合作情况,组织制定预备技师考核的具体办法。经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由省级或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预备技师考核试点工作。
(二)规范证书核发程序。对通过预备技师考核,成绩合格者,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或其批准的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发《预备技师证书》。证书核发和验印参照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实行。
(三)严格收费管理。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商当地财政、物价部门,参照职业技能鉴定的收费标准制定预备技师考核收费标准,对特殊专业以及家庭困难学生应适当减免鉴定费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对预备技师考核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贴。各地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或以其他名目额外收费,增加学生负担。
四、有关问题说明
(一)从2006年9月开始,各地在读和新招收各类技师专业学制学生,按照《预备技师专业设置目录(暂行)》所对应的职业资格,实行预备技师培养考核制度。各地不得擅自核发相应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预备技师证书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三)取得预备技师证书,并在企业相应职业岗位工作满2年(业绩突出的可适当缩短)的人员,可在本企业或凭所在企业出具的工作证明,到就业地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报参加本职业技师综合评审和业绩评定。经评审考核合格者,按照有关规定核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四)《预备技师证书》由我部统一样式、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参照职业资格证书的订购方式统一向我部预订,发放时免收证书工本费。《预备技师证书》核发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各地要按照《预备技师考务管理编码方法》做好本地区编码方案,并提供证书查询服务。
附件:1. 预备技师专业设置目录(暂行)
2. 预备技师考务管理编码方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OO七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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