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北京市“工人先锋号”申报全国“工人先锋号”的通知
各区、县总工会,各局、总公司工会,各产业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意见》(京工发[2007]30号)的要求,现就选树北京市“工人先锋号”及申报全国“工人先锋号”先进集体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市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工作目标,通过选树在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中涌现的先进集体,进一步增强广大职工的创新意识,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职工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活力,进一步组织全市职工为建设和谐社会首善之区,成功举办奥运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授予对象和条件
1、“工人先锋号”应在建立工会组织的全市各行各业和企事业单位所属科室、车间、班组中产生。首批市级“工人先锋号”评选数量为100个左右。
2、“工人先锋号”原则上从开展“工人先锋号”创建活动且荣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集体中选树。
3、“工人先锋号”的集体应在发展先进生产力,促进社会进步,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奥运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在全国或全市同行业各项指标处于领先水平;具有示范、引领、带动、激励作用。主要条件是:
创一流工作:坚持创新发展,依靠科技进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技术水平和创新成果达到本市同行业或全国先进水平。
创一流服务:坚持服务创新,提升服务技能,服务诚信度和社会满意度高,服务达到本市同行业或全国先进水平。
创一流管理:坚持科学管理和管理创新,管理达到本市同行业或全国领先水平。
创一流效益:经营创新,造福百姓,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达到本市同行业或全国先进水平。
创和谐团队: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职工团结协作,和谐共进,具有一流素质。全员参与创建活动,开展经济技术创新工程、素质工程和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活动处于本市同行业或全国领先水平。
4、刚刚开展或尚未开展创建活动的单位可从经济技术创新工程先进班组中择优推选。
二、申报程序和时间安排
1、申报“工人先锋号”要坚持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原则。
2、基层工会申报。由基层工会根据条件和工作实绩,填写申报表并附相关事迹材料(2000字),向区县局、总公司(集团)工会申报。
3、区县局、总公司(集团)工会审核。根据基层申报,区县局、总公司(集团)工会就其业绩和水平等进行审核把关,经过全面审核及认可后,对符合条件的择优向市总工会推荐。
4、根据区县局、总公司(集团)工会推荐情况,由市总工会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或现场考察,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市总主席办公会确定。
四、全国“工人先锋号”申报工作
1、全总分配北京市全国“工人先锋号” 名额38个,授予对象是企事业单位中的车间、工段、班组。其中班组不低于总数的70%。
2、全国“工人先锋号”由市级“工人先锋号”中择优产生,由开展创建活动的单位按条件申报。
3、刚刚开展创建活动的单位,本次申报全国“工人先锋号”可从往年首都劳动奖状(班组)集体中择优推荐。
4、各类登记表等可从中国工会经济技术工作网http://jjjs.acftu.org下载。
五、其它要求
1、各类材料于2008年2月29日前报市总经济技术和劳动保护部;
2、入选名单在市总网站和《劳动午报》进行公示。
3、联系电话:市总经济技术和劳动保护部
65592833、6559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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