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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2008/4/10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提出

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

批准单位:国家标准局1988-3-3批准

    为保障缺氧环境中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防止缺氧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标准。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缺氧危险作业的定义和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缺氧危险的所有作业。
  2 定义
   2.1 缺氧:指空气中的氧气浓度低于18%的状态。
   2.2 缺氧危险作业:指具有潜在的和明显的缺氧危险的各种作业。
   2.3 一般缺氧作业:指在普通作业场所中的单纯缺氧危险作业。
   2.4 特殊缺氧作业:指在特殊作业场所中或同时存在其他有害气体的缺氧危险作业。
  3 缺氧危险作业环境
    大致可分为三类:
   3.1 密闭设备:指船舱、贮罐、反应塔、冷藏车、沉箱及锅炉等。
   3.2 地下有限空间:包括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矿井、废井、地窖、沼气池及化粪池等。
   3.3 地上有限空间:包括贮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封闭车间或试验室等。
  4 一般缺氧作业要求与安全防护措施
   4.1 作业前
   4.1.1 当从事具有缺氧危险的所有作业时,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作业开始前,必须准确测定作业环境空气中的氧气浓度,并记录下列各项:
    a. 测定日期;
    b. 测定时间;
    c. 测定地点;
    d. 测定方法和仪器;
    e. 测定时的现场条件
    f. 测定次数;
    g. 测定结果。
    在准确测定氧气浓度前,严禁进入该作业场所。
   4.1.2 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所采取措施的要点及效果。
   4.2 作业中
    在作业进行中应监测作业环境空气中氧气浓度的变化并随时采取必要措施。在氧气浓度可能发生变化的作业中应保持必要的测定次数或连续监测。
   4.3 主要防护措施
   4.3.1 监测人员必须装备准确可靠的分析仪器,并且应定期标定、维护。
   4.3.2 在已确定为缺氧环境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使该环境空气中氧气的浓度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保持在18%以上。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4.3.3 对由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换气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4.3.4 当存在因缺氧而坠落的危险时,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并在适当位置可靠地安装必要的安全绳网设备。
   4.3.5 在每次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呼吸器具和安全带。发现异常应立即修补或更换,严禁勉强使用。
   4.3.6 在作业人员进入缺氧环境作业前和离开时应准确清点人数。
   4.3.7 在存在缺氧危险的环境作业时,必须安排监护人员,密切监视作业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4.3.8 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
   4.3.9 当发现缺氧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让作业人员迅速离开作业现场。
   4.3.10 如果作业现场的缺氧危险可能影响附近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时,应及时通知这些作业场所。
   4.3.11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缺氧作业场所,并应在醒目处做好标志。
   4.3.12 在存在缺氧危险的作业场所,必须配备抢救器具。如:呼吸器、梯子、绳缆以及其他必要的器具和设备。以便在非常情况下抢救作业人员。
   4.3.13 发生缺氧危险时,作业人员和抢救人员必须立即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4.3.14 对已患缺氧症的作业人员应立即给予急救和医疗处理。
  5 特殊作业要求与安全防护措施
   5.1 下列缺氧作业应按特殊作业处理:
   5.1.1 作业场所空气中同时存在有害气体。
   5.1.2 在作业中使用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
   5.1.3 特殊场所中的作业。
   5.2 作业要求与防护措施
   5.2.1 第4章中的各条规定均适用于此种作业。
   5.2.2 当作业场所空气中同时存在有害气体时,必须在测定氧气浓度的同时测定有害气体的浓度,并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在作业场所的空气质量达到标准后方可作业。
   5.2.3 在进行钻探、挖掘隧道等作业时,作业人员有因硫化氢、二氧化碳或甲烷等有害气体逸出而患缺氧中毒综合症的危险,必须用试钻等方法进行预测调查。发现有上述气体存在时,应先确定处理方法,调整作业方案,再进行作业。
   5.2.4 在密闭容器内使用氩、二氧化碳或氦气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过程中通风换气,使氧气浓度保持在18%以上,或者让作业人员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5.2.5 在通风条件差的作业场所,如地下室、船舱等,配置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应将灭火器放置牢固,禁止随便启动,防止二氧化碳意外泄出。建议在放置灭火器的位置设立明显的标志。
   5.2.6 当作业人员在特殊场所(如冷库、冷藏室或密闭设备等)内部作业时,如果供作业人员出入的门或盖不能很容易地从内部打开而又无通讯、报警装置时,严禁关闭门或盖。
   5.2.7 当作业人员在与输送管道连接的密闭设备(如油罐、反应塔、贮罐、锅炉等)内部作业时,必须严密关闭阀门,或者装好盲板。输送有害物质的管道的阀门应有人看守,或在醒目处设立禁止启动的标志。
   5.2.8 当作业人员在密闭设备内作业时,一般应打开出入口的门或盖。如果设备与正在抽气或已经处于负压状态的管路相通时,严禁关闭出入口的门或盖。
   5.2.9 在地下进行压气作业时,应防止缺氧空气泄至作业场所。如与作业场所相通的设施中存在缺氧空气,应直接排出,防止缺氧空气进入作业场所。
  6 安全教育与管理
   6.1 对作业负责人的缺氧作业安全教育应包括如下内容:
   6.1.1 与缺氧作业有关的法规。
   6.1.2 产生缺氧危险的原因、缺氧症的症状、职业禁忌症、防止措施以及缺氧症的急救知识。
   6.1.3 防护用品、呼吸保护器具及抢救装置的使用、检查和维护常识。
   6.1.4 作业场所空气中氧气的浓度及有害物质的测定方法。
   6.2 缺氧作业安全教育结业后应发给结业证书。未受过安全教育的人不得担任作业负责人。
   6.3 对一般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如下的内容:
   6.3.1 缺氧场所的窒息危险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
   6.3.2 防护用品、呼吸保护器具及抢救装置的使用知识。
   7 管理
   7.1 本标准由劳动技安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7.2 进行缺氧危险作业前必须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并确定合格的作业负责人。
   7.3 各部门应根据本标准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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