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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学山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培训会上的讲话

  2008/5/22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时任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副主任的杨学山先生于2007年5月20日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培训会上的讲话,讲话中他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过程、主要内容和工作重点在这做详细介绍。


同志们: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一百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4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国务院令颁布了这部条例,在1月17日审议这部条例时温家宝总理指出:“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础;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何勇书记在今年3月 21日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上明确要求,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的准备工作,推动政务公开深入开展。受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委托,我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过程、主要内容和工作重点在这做一个介绍。

  一、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重要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一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和利用的行为,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行政法规,是推行政务公开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条例的发布和实施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必然要求。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对营造十七大良好的政治氛围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1、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的重要举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事项的政府信息;反映本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基本情况的政府信息;要主动公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及时予以答复。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有效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从而保证了公民能够更好的行使参与权和监督权。这一规定为实现宪法确定的人民依照法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奠定了坚实的信息基础。

  2、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做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深化政务公开,依法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全、监督权,及时发布公务信息,为群众生活和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便利条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到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社会深刻变革的关键时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建立在法制的渠道上、法制的基础上,有利于进一步的畅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渠道;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赢得人们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有利于夯实执政基础,密切政群关系,建设服务型政府;有利于切实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3、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转变执政理念、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法律高度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开信息的义务,明确了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界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这是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和执政理念转变的又一次与时俱进的重大创新。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扩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更加直接,对政府的执政方式提出了新的需要。转变执政理念,实行阳光行政,把信息公开作为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将行政机关办事制度以办事诚信公开、把政府深层和获取的信息公开是适应形势发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施政能力的重要内容,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

  4、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政治基础。信息公开为公平和正义建立了坚定的标志。信息公开为干部使用权利树立了滋劣的镜子,信息公开是腐败的天敌,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党的十五大提出了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用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实现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党的十六大从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高度,要求件件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一任监督的作用,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要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场务公开、车务公开等办事公开制度,保证基层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2005年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了政务公开作为反腐倡廉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推进政务信息公开畅通人民群众对行政权利运作的监督渠道,依靠人民群众对行政权利及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直接监督,能够有效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败,从源头上为预防和治理腐败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基础。

  二、条例的研究和制定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 2003年起国务院一直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列入了立法计划,直到今年最终《条例》的颁布实施。2004年3月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宣布为便于人民群众知情和监督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人代会一结束国务院便印发了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要求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把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纳入到政务公开工作中去。2003年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立后,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被纳入到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总体部署中。2005年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的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明确要求,要抓紧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研究和起草,何勇书记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何勇书记在讲话中多次强调要加快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的法制化建设。2006年3月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专门安排讨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地主管政务公开的主管部门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做出了大量的工作。2006年9月中纪委监察部就政务公开工作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门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准则向新闻界进行了通告。11月何勇书记在政务公开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再一次重申要抓紧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何勇书记的关注和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重视,有力的推进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进程。2002年国务院信息办组建之初,就开始组织研究起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项工作列入了2002年两办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文件中,也列入了十一五的信息专项化规划,列入了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从2003年起到2006年,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工作要点中一直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重要的工作来进行部署。2002年底,国务院信息办正式向国务院报送了《条例》的草案并申请列入国务院2003年的规划计划。在2004-2006这三年中,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信息办和其他的相关部门一起抓紧调研、组织讨论,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和精心修改,终于在今年1月 17日,经国务院第一百六十五次常务会会议审议通过。4月5日正式颁布,08年5月1日实施。

  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主要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共五章38条。第一章是总则有8条。这8条对立法的目的、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工作原则、工作要求做出了规定,对政府信息概念给出了法律定义。条例的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了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目的,就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条例》在总则中尽管没有明确写上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但是在相关的条文中始终贯穿了这样一个原则。《条例》科学的界定了政府信息的内涵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这里面有三个要素,第一要素是和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相关;第二个要素是在这个过程中制作和获取的,也就是说不一定是政府在履行行政事务中深层的信息也包括获取的信息;第三是要有一定形式的记录和保存下来的。第二章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有6条,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采用了排除法,在第14条的第3款规定了国家任免、商业任免和个人隐私信息不得公开,其他信息都应当公开。第九、第十、第十一条规定了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类别,采用的是一般性要求和立即方式来规定。第九条是一般性的要求,即符合第九条基本要求的都应当主动公开。第十、十一、十二条明确了不同政府层阶主动公开的重点信息。有三类,一类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第二类是市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增加的政府公开信息。第三类是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第三章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有14 条。第十五条是对公开载体的规定。明确公报、网站、报刊、广播、电视都可以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第十六条是对政府信息查阅常识的要求。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的查阅点,还可以根据需要因地制宜设置方便公众查阅的场所。第十七条是公开的责任分配。原则是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谁保存谁公开,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里面责任分配有三条十分重要。第一条是制作的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公务中制作的信息是谁制作谁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为了履行职责获取的信息是谁保存谁公开。第三条是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是从其规定。这三条是十分重要的规定。第十八条是主动公开的实现要求。第十九条是对公开目录的要求。第二十到二十四以及二十六条是对依申请公开的程序的要求。第二十五条是对申请个人信息的规定。第二十七、二十八条是对依申请公开的收费的规定。第四章是监督和保障。共7条,提出了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规定了监督检查制度,明确了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规定了年度报告制度并对年度报告的内容提出了要求。此外,还规定了举报、行政会议和行政诉讼的制度,规定了行政处分责任和形式责任。第五章是负责,共3条。规定了比照试用的范围和参照试用的范围以及实行的日期。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主要内容。框架式的介绍一下。接下来介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里面的主要内容。

  四、关于信息公开的主体

  条例规定三类机构负有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一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责任,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的权利。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程工作。这是一类,就是所有的行政机关和他的下属单位。二是法律法规事务权的即有管理公共事务则能的主则。地震局、国家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这样一些单位虽然是事业单位,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既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他们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制作和获取的信息也应该归入为政府信息,这些单位也为法规、也为条例明确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三是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许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各行业,它们的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群众对政府的评价,这部分企事业单位的运作也应当纳入到人民群众的监督范围,因此也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同,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对于第三类主体由于各个地方承载着不同的体制要进一步明确,过去我们主要采取事业单位的形式来提供各项公用事业,由于没有竞争,不是按照市场选择机制对这些机构的营业效率进行评价,也不可能按照市场选择机制来评价,因此只能采取公众评议的机制来评价。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即便是有一些城市已经对市政公用事业进行了改革,对市政公用事业单位进行了转制,变成了国有投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本条例也将它们纳入到了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范畴之中。同时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单位是否只限定在第三十七条所提及的八个行业中,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热、环保、公共交通在这个后面有一个等字,这个等字是否包括了可以扩大范围的含义,这一点还需要在条例实施的过程中进一步明确细化。在一开始的时候我们就是这八个行业,但是在实施过程中是否需要进一步扩展,扩展到哪还需要在实践中来确定。

  五、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体制

  在研究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部门的意见,对地方推行信息公开的管理体制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同时也对国外信息公开管理体制进行了考察和研究。国际上大体、大多数的国家采取由政府部门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政府系列之外有时指直接向政府报告的信息专研署和信息专研办公室这样独立的专研机构。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开始于政务公开,关于政务公开的管理体制与工作机制这些年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在推行政务公开的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即党委领导,政府主抓、办公厅负责、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这样的一个工作机制。2005年中央明确要求条件成熟的地方和部门要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政务公开进行规范,随后许多部门和地方相继制定了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对信息公开的管理体制进行了有利的探索,创造出了很多很好的经验。在研究条例的过程中我们认真听取地方的意见,许多地方建议在条例中明确由国务院办公厅主管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为这一多数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法规明确有政府办公厅时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规定,规定是一致的有利于做好上下衔接,更好的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作为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能够更好地协调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有效地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依法行公开政府信息,这也与政府主抓的精神一致,介于上诉考虑,条例规定,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关于地方国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机关,从当前政务公开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各地的做法不尽一致,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将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关设在政府办公厅,有设在政府办公厅的也有设在监察部门、法制部门和信息主管部门的。考虑到地方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实质,所以地方的事权,信息公开工作又经过了多年的实践,在这种情况下既要通过引导逐步统一,也要照顾县市,因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确立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也就是说可以是地方政府的办公厅也可以,由地方政府来指定一个部门来负责这个地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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