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总就印发修订后《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发出通知
全总下发《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迄今已有11年,但由于种种原因,截至目前仅不到1/3的基层工会取得法人资格。针对这一实际,全总就当前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日前正式下发,明确要求“会员在25人以上的基层工会一般都应进行法人资格登记。到2008年底,符合条件的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率要达到80%,2009年实现普遍登记的要求。”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法人资格直接关系到基层工会民事主体地位的确立。自《工会法》明确了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及基层工会的社团法人属性后,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6号),又从司法上明确了基层工会取得法人资格的程序,同年全总据此制定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
11年来的实践证明,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不仅保障了基层工会在民事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而且直接关系到工会独立账户的设立和工会资产的保全,对维护职工和基层工会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遗憾的是,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比例总体上仍然偏低,截至2007年底,全国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为473011个,仅占基层工会数的31.36%,其中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基层工会231243个,仅为基层工会法人的48.9%。同时,各地进展很不平衡,2007年度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率最高的江西省达到89.46%,而最低的省份仅为5.45%。
对此,全总法律工作部在进行深入调研后认为,造成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严重滞后于工会组建工作步伐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即多数基层工会认识模糊,认为没必要进行法人登记,缺乏登记意识;地方工会人力财力缺乏,督促力度不够;有的地方登记收费较高,对基层工会的积极性产生一定的影响。
据全总法律工作部负责人介绍,修订后的《办法》“对症下药”地增加、修改了不少条款,主要内容有:一是扩大登记范围。不仅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基层工会”,同时还明确基层工会不限于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包括近年来成立的联合基层工会、工会联合会等组织形式;二是明确“基层工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不以所在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为条件”;三是明确进行法人资格登记是基层工会的责任,规定“凡具备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于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审查登记机关提出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书面申请”;四是明确县级总工会也可以成为法人审查登记机关;五是强调体现地方工会为基层工会服务的要求,明确“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工作所需费用在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六是增加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规定,以进一步规范工会法人资格管理工作。
据了解,全总在就印发修订后《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的通知中明确要求,上级工会要帮助、指导、督促所属基层工会做好法人资格登记。同时明确,“要把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作为创建和谐企业、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的重要内容。”(记者王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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