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十年国内家庭社会学研究的理论与经验
分家
分家是亲属关系在财产所有权方面的进一步延伸和表现。科肯(Cohen)指出,联合大家庭只是人们理念上的“终极期望”(ultimate aspiration),而与家庭经济和社会处境有关的家庭“实用管理”(practical management)才是决定现实社会中家庭经济安排和家庭再生产的实际因素(科肯,转引自李树茁等,2002)。这种看法在中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与之呼应,李树茁等人也从家庭经济理论的角度出发,认为子女婚后与父母共居一段时间是中国传统家族体系和文化风俗的自然体现,但与父母分家的可能性和时机则体现了家庭追求经济利益的自然要求(李树茁等,2002)。王跃生也肯定了大家庭主要存在于理想中的事实,他指出,虽然传统社会中正统道德观念维护和推崇复合家庭,但由于维系大家庭所需的财产、家长权力和社会伦理等条件,复合家庭在村庄中始终不是普遍的范式,因不断的分家而形成核心家庭才是一直以来中国农村家庭最普遍的形态(王跃生,2006a:220-232)。麻国庆认为,分家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一种民间约定俗成的现象,成为一种制度文化。事实上它是农民的一种理性选择,是出于生活的实际(麻国庆,1999)。
导致大家庭不断分解的原因有哪些呢?一些学者认为触发分家的因素多数是由于代际关系的紧张,特别是婆媳关系的不和(尚会鹏,1997;曹锦清,1995),也有认为主要是兄弟间经济上的竞争关系和利害冲突。麻国庆援引弗里德曼(Freedman)的分析说,在一个大家庭中,当家长在世的时候,儿子不具有行使个人权利的能力,但这一权利是潜在的。当父亲的权威一旦消失,竞争关系就表面化了,家的分裂就一发不可收拾(麻国庆,1999)。但是王跃生认为在私有制下,上述仅仅是“表层原因”,深层的原因是,“儿子对祖辈或父辈财产的平均占有权或继承权,这种权利与儿辈各支派的香火延续联系起来,具有了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王跃生,2006a:314)。延续他的一贯思路,他指出,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核心家庭组织生产的有效性灵便性,年轻一代在非农经营中的优势地位,以及父辈在非农经营中的权威下降等等因素进一步加强了子女们的权利意识,促使分家行为加速(同上:358)。
阎云翔针对农村改革后分家行为的加快和形式变化认为,具有市场经济取向的农村经济改革鼓励了个人财产观念的发展。他具体解释了以下几个导致分家风俗改变的因素:1. 新的家庭财产积累方式导致个人财产观念的变化;2. 经济改革所带来的财富提供了分家的必要物质基础;3. 人口结构的变动;4. 年轻一代对控制和消费财富的权力和权利的愿望(阎云翔,1998)。但是王跃生对阎文所述的关于集体经济以来,财富的创造主体是父子而不是祖遗财产,这使得年轻一代滋生了强烈的个人财产权利意识,并削弱了父辈控制家产的能力和权威的说法持有不同观点。结合上述私有制下子女财产占有权的观点,他强调说,无论对祖遗财产还是自己创造的财产,子女都有很强的财产权利意识(王跃生,2006a:359)。
总结不同时期分家的各种形式,王跃生指出,“传统时代基本上是多子家庭通过一次均分来解决家产的分割和继承…集体经济条件下分家频度增加,渐次分家成为趋势,但是均分的意识并无实质改变”(王跃生,2006a:365)。尚会鹏认为,近年来分家形势有普遍化、简单化和社会评价中性化的趋向,人们不再把分家与个人人品和家庭声誉联系起来。随之而来的是老一代权威的衰落和家庭消费向下一代的转移(尚会鹏,1997)。阎云翔也有同感,“越来越多的村民将分家视为解决家庭问题的良方而不是家庭政治中的违纪或伦理的失败”。同时他指出分家习俗在改革后的20年中发生了某些重要的改变:第一,分家的时间提前,从父居的时间缩短;第二,传统的一次性平分被新的“系列分家”的方式所取代;第三,分家之后的家庭由于经济上的脆弱性,导致彼此间的依附与合作、支持关系不断加强。阎认为,这三项变化都不是孤立发生而是紧密联系相互促进的,由此导致新的家庭伦理观念的出现(阎云翔,1998)。
与阎文有某些契合之处,麻国庆也对分家后的新结构新伦理抱有乐观主义的态度。他认为,作为经济的家是分了,但作为文化的家是永远分不开的。分家实际上是分中有继也有合,“继”一则是表现为“继人”,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一则是表现为“继宗祧”,即继对祖先的祭祀义务,“合”则指分后的家与家之间的种种文化上的约定。这样,在家庭层次上的分与家族层次上的合就有机的结合起来了。他还指出,分是出自农民的现实需要,而合则是儒学价值的一种体现。由此可见,中国社会的大传统与小传统并不是对立的,而是一种有联系的分离(麻国庆,1999)。
夫妻权力模式与性别平等
与家庭关系从纵向的亲子轴心转向横向的夫妻轴心的过程相一致,研究者对家庭权力关系的关注重点也渐渐转向夫妻权力关系。权力的分配,即使在家庭这个微观环境中也足以造成社会分化和社会地位的不平等,所以夫妻权力模式不仅是社会学研究者关注的题目,更是女性主义学者敏感的话题。
夫妻权力模式的研究大多与探讨妇女的家庭地位相关联。而权力的测量指标是科学评价妇女家庭地位的基础。应该说,有关研究者近年来在评价指标方面的不断实践、探讨和反思活动,体现了学者应有的严谨和坦诚的学风。
家庭权力分配和家务劳动分工一直是包括中国研究者在内的大多数社会科学研究用来衡量妻子家庭地位高低的主要变量或指标。与之相关的主要有两种解释性理论:一是资源交换理论,认为妻子因为收入、职业地位往往低于丈夫,以及经济上的依赖性,在与丈夫的“谈判”中处于劣势,所以不得不多承担家务;丈夫因在家中较重要的“抚养”地位,和较强的社会交往能力,因而被赋予较大的家庭决策权。另一种是文化决定论,又被认为是女性主义的父权制理论,强调男权文化对家务分工和夫妻权力分配的影响。其认为,传统性别分工造成了男主女从的意识,一些就业妇女即使有经济收入也无法自由支配,家事多由丈夫决定。同时传统的性别分工赋予男女就业不同的意义。男人就业往往被视为养家,而女人就业则被认为部分为自己,因而阻碍就业妇女将其经济资源有效地转化为权力(左际平,2002;郑丹丹等,2003;徐安琪,2003)。
但是近年来,这两种主要理论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性以及相应的评价指标受到中国学者的严重挑战。2002年,左际平在她的一篇论文中质疑道,许多研究表明,中国家庭在妻子的各个收入段,妻子所承担的家务均比丈夫高,妇女的经济地位与家务分工的相关性并不十分明显。此外,一些研究还表明,城市夫妻共同决策极为普遍,甚至妻子在日常家庭事物中的决策权高于丈夫。她还发现,“夫妻权力大小与夫妻参与家务劳动的程度成正比(左际平,2002)”。她进一步分析说,与西方比,中国家庭夫妻的交换不是采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直接交换”,而是通过为家里做贡献的“间接方式”实现的,家庭贡献的尺度是按照性别规范——男人养家,女人持家——衡量的。这就从宏观角度解释了为什么城市妻子家务做的比丈夫多而丈夫的经济地位仍普遍高于妻子,以及为什么家务劳动能成为家庭决策权的来源。她还提出设想,一是研究家务分工不平等时,既要用客观指标也要看主观指标,既要分析家务分工还要注意夫妻对扶养角色的认同;二是要将家庭决策权和个人决策权加以区分;三是将家本位与个人本位的夫妻关系分开来看(左际平,2002)。
徐安琪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使用和推广科学、严谨的分析方法,测量并解释中国的婚姻家庭行为,并由此匡正由不科学的分析方式造成的认识误区。关于夫妻权力模式,她先后发表了一系列在实证研究基础上形成的发现和观点,不断对上述理论和指标提出质疑和“西方理论本土化” 的修正(徐安琪,2003),直至反思和检讨被包括自己在内的中外研究者们一直采用的研究理论和指标体系(徐安琪,2005),在吸取其他理论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对夫妻权力测量的研究设想和指标体系。她的反思和检讨包括:1. 多维度分项指标度量婚姻权力的“致命缺陷”。其中有:不同指标受性别分工和权重的制约,一些指标不一定反映了权力的内涵等;2. 对重大家庭权力的操作性定义存在主观臆断的问题,同时西方认定的决策内容在中国不一定适用;3. 相对权力指标在微观研究中存在缺陷。包括:第一,导致丈夫权力越少妻子地位就越高。她认为,这“显然与塑造多元化的两性角色和婚姻互动模式不相符合”。同时她大胆提出,“如果夫妻分工合作并双方满意,局外人还有必要对其权力模式做出价值判断吗”?“非要变为平权模式吗” (徐安琪,2005)?第二,承担较多家务并不一定是妇女缺乏资源和权力的标志,家庭中权力与义务、责任之间常常呈现正相关关系,对家庭事务更操心、付出更多,或服务贡献更大的一方,拥有家庭权力的概率也更大些。第三,重大事务决定权与女性的家庭地位满意度评价并无显著相关,但是她发现,个人自主权对女性的家庭地位满意度有较大的积极影响,等等。而她所设想的指标体系是,采用“个人在家庭生活各方面的自主权”和“婚姻角色平等的主观满意度”两大类9项测量指标,并将“相对资源论”、“文化规范论”、“婚姻需求和依赖论”,以及“权力实施过程”操作化为多侧面的影响变量,建构妇女家庭地位的指标体系和解释框架(徐安琪,2001b,2003,2004,2005)。
郑丹丹等人关于夫妻权力的研究则展示了一种完全不同的视角——从对权力偏向静态的剖析转向对家庭中夫妻互动过程的考察。依据福柯关于权力不是物,因而不能交换,也没有固定的形态,不存在始终不变的权力模式的观点,作者尝试将权力过程作为一种权力表现形式,通过对家庭中夫妻互动具体过程的考察,透视权力关系如何同时体现为一系列的权力技术和策略。她们认为,无论是资源理论还是女性主义的父权制理论,“究其实质,这两种理论取向都持一种物化的权力观,将权力视为一种可以交换的实体或是影响他人的努力”,从而导致对“决策”的实际强调和依赖,“忽视了现代家庭生活中大量与决策无关的权力表现形式”。作者指出,家庭权力并不是由资源交换或规范导致的结果或份额,它总是以一种关系、事件的流动性形态出现在家庭中,调解或决定家庭中格局的变化。个体在权力策略运用或权力运作过程中既会根据手头知识库“自然”行事,也会在具体情景中权宜性、创造性地行动。夫妻关系定势就是在互动过程中,在权宜性行动中由夫妻双方的权力运作被型塑的。权力也是在这种过程中被体现的(郑丹丹等,2003)。
关于妇女在家庭中的权力和地位状况,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的提高,这或许是1949年以来的中国社会变迁给中国城乡家庭关系带来的一个最深刻的变化(沈崇麟,1999:103)。王跃生持相同的看法:“从社会趋势上看,20世纪40-80年代中国社会变革的进步意义在于,婚育和家庭行为中的平等意识和个人发展权利受到鼓励。平等是全面的。不仅父母与子女之间,而且公婆与媳妇之间,还有家庭男女成员之间,都无地位的高低差异”(王跃生,2006a:463)。一项大规模的调查表明,在农村家庭中,夫妻的地位已日趋平等,但仍有差异,主要表现在丈夫人是家中的当家人,是家庭日常开支的主要支配者,家务分工模式也仍带有一定的“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模式。而在城市家庭,“夫妻关系基本上是平等的,决定家庭角色模式、家务分工、夫妻的家庭地位和权力分配的主要因素不是性别,而是夫妻双方各自的发展及家庭整体的发展”。这种观点认为,对于夫妻在家务劳动和日常开支支配权等方面的差异,应该从互补理论和家庭发展策略理论中得到更多的解释。(杨善华等,2000:165-167)曹锦清也认为,在乡村,“公共生活中的男女差异并没有给家庭内的夫妇关系带来什么重要影响”“所谓夫权恐怕更多的还是一种文化上的象征”,很难有在压迫和歧视妇女意义上的夫权存在(曹锦清,1995:385-387)。
但是有女性主义研究者尖锐地反驳说,得出今天中国女性有很高的婚姻家庭地位和作用的结论,“只是将今天的女性与过去的女性相比”,女性主义者主张,“要看到表面的平等背后隐藏的不平等结构”(王金玲,2002a:571)。
对于这种“隐藏在背后的不平等结构”,左际平在解释一般资源交换理论不能说明的在经济社会地位呈现“女高男低”的家庭中,女性依然承担更多的家务劳动时,从性别结构和文化的宏观角度阐述了她关于家庭分工中的性别资源的观点:虽然“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模式已被城市家庭抛弃,但传统的性别观念仍然不同程度影响夫妇的性别角色认同,这导致性别资源的产生,男人的资源主要来自于他的经济地位,女人的主要从家务中获取。所以,妻子的社会地位高于丈夫“不仅不会增加她的资源,反而成为丈夫的一笔债务,只能通过承担家务来偿还”(左际平,2002)。徐安琪也从市场的角度指出了存在于家庭策略和理性选择背后的不平等结构:现有的家庭性别分工也与“市场本能地排斥劳动力成本较高(生儿育女、家庭负担重)的女性(主要是中老年女性),以致她们只能把更多的时间投入家务”有关(徐安琪,2003)。还有研究在考察了对老年父母家庭照顾中的性别角色后指出,相对于女性付出的琐碎的日常性的照顾工作,男性承担的经济支持角色拥有较大的重要性和支配性。而女性子女可能“怎样做都不能满足”老人(黄何明雄、周厚萍、龚淑媚,2003)。
王金玲在以非农化进程为背景的浙江农村调查中,将农村女性作为个体置于家庭、代际和婚姻三个权益格局中分别观察。她发现,农村女性的地位状况在不同的格局中存在着不均衡的情况。总体而言,其家庭地位的提高更多地是以家庭内总体利益的削减和上代(包括女性上代)地位的下移为实现途径的。她指出,在工业化所导致的个人主体意识增强和下代权益扩展的背景下,农村妇女婚姻家庭地位的提高,只是“一种以家庭成员个体和下代身份获得的‘顺手牵羊’式的成功”,两性相比,男性从中的获利更多些(王金玲,1997)。
夫妻间的家庭暴力一向被女性主义认为是男性统治和压迫的权力形态的典型表现。王金玲从社会冲突的理论出发,对“联合”作用于家庭暴力的三种社会关系、三种权力机制进行了一一剖析:1. 社会性别机制。是现存的男性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性别体系中,男性对女性的强权、歧视和控制;2. 阶级阶层机制。是因占有更多社会资源,居于更高社会地位,拥有更多权利,因而处于更高阶级或阶层的丈夫对妻子的歧视;3. 社会-个人互动机制。是将男性的优势地位合理化固定化的社会制度、文化、秩序对女性弱势个体的社会性暴力(王金玲,2002b)。佟新则进入到女性的经验及其感受和思考的微观层面,从分析受害妇女为什么容忍暴力并维持婚姻入手,深入且令人信服地分析了夫妻间性别不平等关系的生产和再生产的机制。她认为,家庭暴力这种不平等的两性关系是通过被打者对行动意义的合理化解释而被不断再生产的。这种再生产表现出结构二重性:一方面,“被打者对施虐行为合理化的解释受限于现有性别不平等结构带来的女性资源的相对缺乏”——资源又包括为权威性和配置性的两种;另一方面,她们在“共同知识”下具有的“反思性”又导致她们“社会实践上的连续性”,即暴力行为的循环往复。她最后指出,“打老婆”现象得以存续的最根本原因在于传统不平等的性别结构已深入每个男女的意识形态和行动中。问题的关键是开展女性赋权运动(佟新,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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