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十年国内家庭社会学研究的理论与经验
婚姻与择偶
择偶
许多研究表明,随着社会变迁,择偶标准的重要变化是,物质和经济利益得到了大大强化(徐安琪,2000a;田晓虹,2001;钱铭怡等,2003;李煜等,2004)。徐安琪在对上海和哈尔滨两市的3000多份样本的调查中发现,被访者最重视的标准是,健康、老实可*、性格相投和温柔体贴。同时一些物质化条件:如教育、职业、收入、住房等社会经济条件和容貌、身材等外貌条件也备受青睐。被众多国外研究所证明的,对经济取向最敏感的影响因素是性别,在研究中被得到再一次证明——女性在择偶中更关注未来配偶的经济实力(徐安琪,2000a)。择偶标准物质化趋向的结论后来又被其他研究者不断补充修正。一份对征婚广告的研究指出,女性择偶标准的物质内容在近年来又有变化,对学历和职业的关注稍有下降,对财产和事业的要求有所上升;对身高要求有所下降,对修养和人品的要求呈上升趋势(钱铭怡等,2003)。此后,又有研究指出,青年对物质的追求出现了“从对经济物质资源的直接衡量到对发展潜力考量的变化”(李煜等,2004)。李煜等人对择偶理论中的交换理论和相似相容性原则等进行验证后得出的结论是,第一,传统的两性资源交换模式依然留存, 择偶主体所交换的性别资源趋向潜在、间接、相对或预期的特质并实现“互惠”;第二,上代的社会经济地位对子代择偶的影响力显著削减, 社会地位传承的相似性和同类婚的择偶偏好相应弱化;而健康、人品和性格依然是两性选择伴侣共同关注的最基本条件(李煜等,2004)。
尚会鹏通过对中原一个村落的考察,研究了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传统农村择偶标准的变化:由重家庭条件转为更重个人条件;从以家庭意志为主向以个人为主变化;出现了对学历和技术的重视;审美观在迅速接近城里人(尚会鹏,1997)。还有研究更深入地指出,农村择偶标准中的利益取向在某种程度上正在改变农村社会的家庭关系结构:由于姻亲的某些“优势性”显现,与先赋性的宗亲相比,获致性的姻亲正变得越来越为农村家庭所倚重(张国庆,2003)。
婚姻行为
有数据表明,自1980年代末期以来,中国城乡妇女的初婚年龄逐年提高。1991年,城乡女性平均初婚年龄是22.23岁, 2001年上升为24.15岁,平均增幅达1.92岁。2002年,初婚女性的晚婚率达到57.29%。总体上看城市人口的初婚年龄高于农村,但是晚婚率的增幅则是农村高于城市,所以说,初婚年龄的推迟在很大程度上是农村女性贡献的结果(唐灿,2005)。郑真真的研究说明了城市化进程对农村女性婚姻观念和婚姻行为的影响——在村落背景下,女性一旦脱离原驻地的社会氛围受到城市生活和观念的熏陶,她们的婚育观念和行为就会发生改变。她的研究表明,农村妇女的外出经历及外出时间对她们的初婚年龄有显著影响。婚前曾经外出的妇女初婚年龄较大,而且外出的流入地为外省或城市的妇女。初婚年龄大于其他婚前外出过的妇女(郑真真,2002)。
王跃生在考察30-90年代冀南农村的婚姻行为后,描绘了社会组织形式和政策的变迁对婚龄变化的影响。即土改前是女性早婚和男性早婚与晚婚并存的特征,婚龄主要由父母按当地风俗决定,男性的婚龄主要受家庭经济水平影响;土改后和集体经济制度下,受婚姻登记制度对法定婚龄原则的维护影响,初婚年龄上升;70年代后的一个时期,晚婚的政策年龄取代了法定年龄,晚婚率大幅上升;1982年后,随集体经济组织解体和监督和抑制违例婚姻行为的机制已不存在,在这一地区婚龄再度下降(王跃生,2006a:60-75)。
婚姻圈又可区分为地理意义上和社会意义上两种不同的范畴。霍宏伟通过对中国北方一个村落地理上的通婚范围的研究发现,建国后农村社会婚姻圈的变化趋势是一条起始上下波动,后半部分不断下滑的曲线(霍宏伟,2002)。霍的研究被其他学者证明(史清华,2001;王跃生,2006a;杨善华等,2000)。史清华对浙江省三村的调查发现,短距离通婚现象一代超过一代越来越明显,现已在30岁以下人口中高达56.36%,比60岁及以上年龄组的22.58%高出30多个百分点。他的解释是,浙江省农村经济相对发达可能是造成婚姻圈缩小的重要原因(史清华,2001)。杨善华的观点也支持了这种解释(杨善华等,2000:189)。霍宏伟认为以下四方面因素限制了通婚范围:① 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后,农业的家庭经营使得姻缘和血缘关系变得愈发重要,姻缘成为连接家庭网络巩固家族势力的有效手段;② 由于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不健全,独生子女政策使得养老问题日益严重,临近结亲增多;③ 富村的女子不愿外嫁; ④ 自由恋爱和对人品重视的择偶标准也增加了邻近结亲的可能(霍宏伟,2002)。
王跃生的分析有所不同,他认为影响婚姻圈不断缩小的原因有四:一是宗族观念和宗族组织的削弱,以往被认为可能造成宗族关系和利益受损的村内婚行为不再受到限制,这使得选择姻亲时对家庭利益的重视超过对宗族利益的考虑;二是集体经济后村内家庭间的财富差距缩小,相对容易在村内找到匹配对象;三是由于宗族对家庭的扶助作用已经不大,家长在村内通过子女联姻建立亲缘关系以代替不断削弱的家族关系;四是在社会变革环境中,青年男女的自由恋爱受到鼓励,为自由恋爱型的村内婚提供了可能(王跃生,2006a:128-132)。
“门当户对”式的婚姻圈又被研究婚姻的学者称之为“同类婚”(Homogamy) 原则。即与自己类似的人结婚。相似性又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先赋因素,如种族、民族等;价值观,如宗教和信仰等;个人层面,如教育程度、社会经济地位和家庭背景等(李煜等,2004)。王跃生这样概括土改前后(到改革开放前)通婚的社会范围,“建立在财产基础上的阶级内婚被以成分为表示的阶级内婚所取代”(王跃生,2002)。张翼在他的研究里对在以经济和财产为基础的社会分层机制被公有化消解的社会里的阶层内婚制作了非常有意思的考察和分析。他认为,虽然一度消解了基于财产关系而产生的阶级差别,但基于职业和教育等级而新生的阶层地位等级,却继续影响着人们的婚姻选择。他认为,“文革”前不分阶级界线的精英教育制度,使得社会结构与阶级阶层利益的获取情况“并没有因为新政权的影响而致使大规模阶层婚姻流动”。改革开放后,伴随收入差距拉大与中国阶层的多元化,阶层内婚制将越来越显著(张翼。2003)。还有学者从家庭经济理论的视角指出,同质婚“原则上仍维持在最大程度地符合家庭经济的利益”“它意味着两个家庭都得到了物质的和非物质的资源”(罗梅君,2004:357、367)。
李银河曾提出过一个概念——“大概率价值观”。她认为,与家庭婚姻有关的各类行为中,中国人大都分成大多数和极少数这两个群体,那些仅仅属于少数人的行为方式,如婚前性行为、婚外恋、离婚、独身、自愿不育以及同性恋等往往容易被多数人忽视。“大概率价值观”就是在这种社会环境中盛行的一种颇具中国文化特色的价值取向(李银河,1995)。 而她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对“少数人群体”的关注和研究。对于“少数人行为”与婚姻的关系,也有研究认为,由于婚前同居、婚外性行为、同性恋等等非婚性关系的出现和发展,致使婚姻对两性关系的约束力在下降,婚姻对成年人两性关系占有的垄断地位将被大大削弱(唐灿,2005a)。
婚姻质量
徐安琪、叶文振曾将婚姻质量定义为,“夫妻的感情生活、物质生活、余暇生活、性生活及其双方的凝聚力在某一时期的综合状况”(徐安琪等,1999)。他们关于婚姻质量的一系列著述总体表明,平等、互信、和谐是中国婚姻中夫妻关系的主流。夫妻关系满意度高于物质生活满意度,而且主观满意度高于客观指标。他们还发现,女性对婚姻不满意的概率大于男性,且,夫妻在婚姻期望、角色扮演和需求满足等方面的差异主要不是两性生理差别的延伸而是由社会文化所期待所塑就的;此外,家务分工的公平感对婚姻关系的主观评价具有最强的相关性;城市夫妻较之农村夫妻更容易获得婚姻满足;收入较高者婚姻满足度相对较高,说明生活质量的提高有助于婚姻质量的提高(徐安琪,2000b),等等。
对夫妻冲突的研究表明,冲突的发生率在婚姻存续期间呈倒U字型曲线变化。由于城乡家庭的差异,城市夫妻在初婚期的婚姻质量最高,随后下降,危机在婚后3—13年。而农村的婚姻质量与结婚年数呈负相关,婚后30年以上是“低谷”期。“双方同质性”对城乡夫妻冲突频率具有最强的解释力。城市已婚男女更看重性别角色的平等、互信和尽责;而农村的婚姻冲突更易受压力事件或情景刺激影响。婚前感情对城市夫妻冲突频率无大影响,但与农村却有正向作用。城市夫妻和妻子资源明显优于丈夫的家庭更容易发生冲突,等等(徐安琪等,2002)。
卢淑华等人采用了一个非常专业和复杂的模型探讨婚姻质量的影响因素。她们认为当前我国城居民夫妻亲密关系正逐步从责任形态转向协商形态,但家庭中还存在一种“形态刚性”,即妻子处于“双重紧张”中,而丈夫却决定着家庭的发展和重要安排。她们指出,婚姻关系的缺陷是,缺乏弹性关系影响人们对婚姻生活的主观感受和评价,并造成彼此亲密关系的逐渐削减(卢淑华等,1999)。
对婚姻与高龄老人健康的研究发现,婚姻状况对女性高龄老人健康的保护作用强于男性高龄老人,较高的婚姻满意度有利于高龄老人减缓健康状况的下降和死亡风险(顾大南,2003)。
离婚
一些研究表明,我国的离婚率的分布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在城乡和区域间分布不平衡。我国建国后出现的离婚率变化,城市的增长一般高于乡村。另据对离婚率影响因素的多元回归分析表明,城市化及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家庭规模小且总负担系数较低的省份以及少数民族自治区的离婚率普遍较高;二是离婚率在不同文化和技术人群中分布不平衡。从文化、技术和教育背景来看,离婚率呈U型分布,高技术及大学以上文化者和低技术及文盲、半文盲离婚率都相对较高,而中等文化水平人口的离婚率则比较低。这些特点表明,城市化和文化改变会对离婚率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曾毅,1995;徐安琪,2002)。
一项旨在探求宏观因素是如何影响个体行为的研究认为,性格志趣差异、家事冲突、感情淡薄和性生活失调,这些微观决定因素是导致离婚的直接原因。这些因素的背后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择偶观、家庭观、性事观和离异观发生的重大变化:择偶观的变化使经济婚姻和“三快”婚姻(相识快、结婚快和离婚快)增多;家庭观的变化使婚姻生活中的志趣矛盾、家事冲突和感情转移更加激烈;性事观的变化使现代婚姻的生理基础面临新挑战;
离异观的变化则使保障离婚自由成为当代中国婚姻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些都为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妇寻求离婚的解决办法创造了宽松的社会环境(叶文振等,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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