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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劳动聘用合同五处违反《劳动法》

  2009/5/12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到沈阳市盖伦启蒙教育中心应聘的张老师仅试讲了两个星期的课,没等签合同就坚决离开了。因为她觉得盖伦的聘用合同不合理的地方太多了。最近该校一位老师因为聘用合同和学校闹上法庭让张老师心有余悸。在咨询了一位法律顾问后,她发现盖伦与300多名员工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竟达5处之多。

  与张老师正好相反,孙老师在拿着聘用合同咨询了法律顾问后,马上签了字。她解释说,“法律顾问告诉我,这合同好多地方都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些条款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将来就是双方发生了纠纷,你也不用怕,对方告不倒你。我一听心里就踏实了,所以就签了。”

  日前,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林嘉副教授。

  违法之一:工作期间不得生育

  在这份《盖伦启蒙教育中心专职教师聘用合同》中,第32条规定:响应国家晚育号召,乙方(此处特指女性)自愿承诺在合同期内不怀孕生育。如有违反并影响工作,视为违约,按第34条处理。”同时,合同第34条规定“乙方应保证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服务期限(含试用期和培训考察期),如中途提出解约或实际不能到岗工作,应一次性赔偿甲方违约金3000元,并向甲方返还已领取的爱岗敬业津贴。”

  对此,张老师觉得尤其不能理解,“我今年26岁,马上就要面临结婚生育这个问题。学校人事部说,要么你3年后结婚,要么你先结婚,生完孩子再到盖伦来。”

  林嘉认为,宪法、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都有规定,在符合计划生育的前提下,生育是每一个妇女的合法权益。此合同条款限制妇女生育的权益属于无效条款,合同从它订立起就是无效的,所以员工在盖伦工作期间如果怀孕生育,也就谈不上按合同第34条来赔偿。

  同时,林嘉认为,即使女教师怀孕生育了,盖伦也无权解雇。因为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违法之二:员工学习也需批准

  该聘用合同第30条规定“乙方未经批准,不得参加其他学习,否则承担违约金3000元。”

  对此,孙老师觉得有些想不通,“很多老师都是刚从学校毕业出来,除了幼教没有其他的生存技能,盖伦不让我们学习其他技能,如果有一天离开了或者被盖伦解雇了,我们怎么办?”

  林嘉认为,此条款严重违反了宪法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也属无效条款。首先宪法明确规定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而且,劳动法第3条也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广义上理解,这里所指的职业技能培训,既包括单位也包括社会上组织的技能培训学习。事实上,国家的政策也一直是鼓励个人通过学习和培训去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如果老师因为参加其他学习而影响了工作,单位可以相应地采取制裁措施。但是,”林嘉强调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干预或剥夺一个人的学习权。”

  违法之三:解约条款并不对等

  该聘用合同第33条规定:如甲方辞退乙方,应提前十日通知对方。同时,第37条规定:乙方解约,应提前30日提出,并在甲方批准后方可离岗。如突然提出,或扔下工作不管,除按上一款赔偿外,还应附加赔偿甲方2000元。

  林嘉认为,这与劳动法第26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规定不相符。劳动法对“30日”的规定是一种强制性规定,既然劳动法有规定,那么就必须严格遵守。

  违法之四:限制教师解除合同

  该合同第3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一)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的;(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对此,林嘉认为违反了劳动法第31条的有关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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