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
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部发[1996]354号)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
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主办单位:全国创争活动指导协调小组 | 中华职工学习网首页 情景站 联系电话:010-68232149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