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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纸面细化还不够

  2009/5/12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 马龙生 (北京 市民) 

  把劳动合同的“无固定期限”理解为铁饭碗固然不正常,但要真正实现立法的初衷,仅靠文字上的细化规定,显然还远远不够。 

  1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包括“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14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9月19日新华社) 
  今年初,因担心《劳动合同法》中“连续工作满10年可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一些企业以先辞退、再签约的手段中断员工工龄,来规避这一条款,社会对此议论纷纷。如今,法律对劳动者被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做了细化规定,这无疑给用人单位吃上了一颗定心丸。看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代表“铁饭碗”,它只是一种比固定期限自由度更大的劳动合同。 
  但是,恰恰是这“更自由”,让人对法律执行中的弹性幅度有了更多担忧。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劳动者本人有发言权吗?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又由谁来认定……14种情形,与劳资双方的实际情况相符吗? 
  任何法律,其字面表述上的不偏不倚,并不代表现实中也能做到客观公正。在政府“亲老板不亲民众”的现实环境还不能根本改变的情况下,政府劳动仲裁的屁股能保证坐正吗?从司法渠道来说,法院为这14种情形立案能否积极?能否考虑劳动者弱势的现实情况,以“加权平衡”的科学态度进行审理呢?比如,在劳动者提出的诉讼中,采取“举证倒置”的规定;比如,降低劳动者的诉讼收费,成立专门法庭,快捷通道,减少劳动者的诉讼成本…… 
  把劳动合同的“无固定期限”理解为铁饭碗固然不正常,但要真正实现立法的初衷,仅靠文字上的细化规定,显然还远远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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