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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去铁饭碗化,新规终定案

  2009/5/12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陈善哲

  经过激烈的讨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终于在9月18日揭开了神秘的面纱。出台过程的一波三折表明,政府有关部门希望在这部法规的法律条文里,寻找资本方和劳动者的利益平衡点。

  在9月1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举行了新闻发布会,专门解读了《实施条例》。

  最具争议性的条款体现在关于无固定期合同的规定。《实施条例》规定了14种企业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这就是为了让大家清楚地知道,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等于‘铁饭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在新闻会上强调。

  不过,与5月份向全社会公布的《实施条例》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出台的《实施条例》也规定了13种劳动者可以解除各种合同的情形。

  对此,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解释说,这体现了《实施条例》制定过程中追求协调性的原则,即要妥善处理好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关系。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教研室主任王向前分析说,其实企业和劳动者各自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劳动合同法中都已经有明确规定,之所以在《实施条例》中归纳和总结双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目的是为了澄清外界对劳动合同法尤其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误解,从而扫除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的障碍。

  此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原劳动保障部在制定实施条例的过程中,曾经先后三次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委,以及全国总工会、台盟中央、全国工商联等部门的意见,并且还组织力量到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听取了部分企业和劳动者的意见。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社会有关方面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在理解上也产生了一些分歧。”曹康泰列举的第一个误解是,很多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是“铁饭碗”和“终身制”。

  “为了澄清这些问题,使劳动合同法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必要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大家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制定实施条例。”曹康泰解释说。

  2008年5月8日至5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向外界公布了《实施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其中罗列了14种企业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

  曾经参与了《劳动合同法》的制定的王向前表示,其实从法律上分析,这14种情形并没有突破《劳动合同法》的框架,只是在之前散见于《劳动合同法》之中,并没有集中规定。《实施条例》之所以要将这些分散的情形集中规定,原因之一是向企业界人士展示一点,即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不可解除。

  尽管5月份公布的《实施条例》部分平息了企业界的不满,很多工商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议论开始逐渐沉寂。但是,一些劳工维权组织开始表达他们的不满,认为《实施条例》的立场偏袒资方,从而彻底背叛了劳动合同法应当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天然道义。

  深圳总工会法律部部长张友泉介绍说,尽管很多人也知道《实施条例》并没有突破《劳动合同法》的框架,但是《实施条例》的结构以及透露出的信息,给一些劳工权益的维护者们留下了不好的印象。

  因此,最终出台的《实施条例》索性增加了第18条,也把劳动合同法中散列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重新做了集中规定,从而力图达成资方和劳动者之间的重新平衡。

  “草案公布以后,又产生了一种新的误解。”曹康泰表示,一部分人认为这个草案又过多地考虑了用人单位的权利,而没有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权利。因此根据这一部分意见,又增加了第18条,把散见在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归纳为13种情形,“这样就体现了刚才我说的起草过程中坚持的协调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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