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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六项条款仍存争议

  2009/5/12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出台后,引起各方广泛关注,其中诸多具有争议性的条款在数天里成为员工、单位、专家热议的焦点。记者昨天在采访中发现,绝大部分员工、单位、专家认为条例较全面,具体地解释了劳动合同法亟待解释的条款和内容。但也有不少员工、业内人士认为条例解释新法的“缝隙”仍很大,即新法的部分条款仍未作解释说明或未清晰解释。他们希望相关部门在出台劳动合同法和条例条款解释时,再作进一步解释说明。

专家们认为,任何法律法规都是逐步完善的,不能指望一部条例解决所有问题。条例中出现的问题不影响大局。

1、变更期限算不算订一次合同

规定:规定劳动合同法和条例均未对“协商变更合同期限,算不算订立一次合同”作出说明。

反响:劳动法专家谈育明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只要员工愿意,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将劳动合同期限进行变更算不算重签合同?如2008年1月签订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在当事人协商将合同期限延长两年,算不算重新签订一次合同?劳动合同法和条例对此问题未作规定。如果不算重签,那么企业只要与职工不断变更合同期限,就能规避订立两次合同。

2、协商不一致,如何处理

规定:用人单位在制订、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反响:谈育明指出,条例未对其作出进一步解释:什么是平等协商?如何进行平等协商?职工代表如何确定?如果双方协商不一致,如何处理?这一系列问题如果得不到明确的解释,很难达到立法预期的效果。

3、“三性”指啥,还需说明

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反响: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不少单位试图利用劳务派遣打擦边球,因此,有关劳务派遣条款的关注度非常高。但正式出台的条例也未对此“三性”作出解释。网民QQ认为,有关部门应该尽快拿出该条款解释,否则很容易给不法企业以可乘之机。

4、何谓“严重”、“重大损害”

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反响:网民PIT认为,条款内容中的“严重”、“重大损害”的含义过于原则,没有量化,往往会造成员工和单位认识上的不一致,足以引发劳动纠纷。因此,对此作出细化解释,可以有效防范矛盾纠纷发生,和谐劳动关系。

5、数次裁员20人以下怎么办

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四种情形,要求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当根据法定程序裁员。

反响:协程网HR主管苗其巍指出,仅仅作这样的规定,容易让部分单位钻空子,即在数周甚至数天里连续裁减员工少于规定的人数。法律的本意是裁减员工必须走规定的程序,法律不允许随意裁员。此次条例未对劳动合同法该条款作补偿说明,显然是个漏洞。


6、中断数日再签约算不算续签

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应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反响:“第一次订立的合同到期后,单位隔数日或者数周再与员工签合同,这种情况算不算连续?”苗其巍指出,由于劳动合同法和条例均未对此作出说明,一些单位往往会在这两个字上做文章,认为有时间间隔就不能算连续。对“连续”不作出解释,单位就可以在一次合同结束后,隔数日再签合同,来规避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作者:谢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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