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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全解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9/5/12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8日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条例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本条例性质为行政法规,出台机关为国务院,在实践中的适用效力仅次于法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解读:属立法目的条款。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解读:政府与工会职责条款。

  以推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目的,以促成和谐劳动关系为宗旨。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读:实践中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基金会的单位性质,在劳动关系中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一直存在着不同的声音,而且各地司法判例也不一致。条例予以了统一,确认属于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读:本条确认了分支机构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对于分支机构,本条区分为了两种情况,一种是办理了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的分支机构,此种可以直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未办理登记的,必须受委托之后,才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此条产生的问题在于,没有登记的,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总公司的名义?从委托的法理出发,应该以总公司的名义签订。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解读:此条在于规范恶意不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

  对于恶意不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而且不需要承担经济补偿或者赔偿责任。但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在一个月内。

  单位在遇到这种情形时,必须在一个月内要对员工进行书面通知和催告;在员工仍然不签的情况下,也必须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以上两种行为,都必须在一个月的时间内作出。

  2、必须有一个用人单位书面催签的前置程序在员工拒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催促员工及时签订书面合同。这种行为是要式的,即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作出,电子邮件、电话通知、口头形式、会议形式皆不可取。

  3、员工仍然不与单位签订合同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单位才能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而且不承担任何补偿或者赔偿责任。但须注意,这种终止,也需要以书面的形式作出。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解读:如果单位在一个月内没有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且也没有合法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则满了一个月之后一年以内,针对不同情况,承担不同的责任:1、一个月之后,双倍工资责任产生,直到书面劳动合同正式签订;2、原则上来说,单位必须与员工补签书面劳动合同;3、如果员工现在不同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可以直接终止劳动关系,并按照合法辞退的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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